離婚一般孩子撫養費給多少
法律主觀:
在具體確定撫養費數額時,人民法院一般會按照以下標準進行確定:對于有固定工作與收入的而言,給付的撫養費一般在工資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為宜;若是收入不固定的,則可以按照當地該行業的平均收入水平,按照上述比例計算支付。若是需要負擔兩個或者以上的子女的,離婚后的撫養費還應高適當提高,但是,一般也不會超過月收入(包括工資、獎金、福利等,即收入總額)的百分之五十。如果碰到特殊情況,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按照一定比例增高或降低。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離婚父親給孩子多少撫養費
離婚后給孩子的撫養費:有固定收入的,孩子撫養費一般按照固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按月給付;沒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全年的總收入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適當的情況比例可以提高。
離婚后孩子歸誰撫養
1、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準許。
3、對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準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離婚要給孩子多少撫養費
離婚要給孩子多少撫養費,由當地人民法院根據當地物價水平、當事人財產狀況、子女實際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后確定。
以下是一些常見的撫養費計算方法供參考:
1、收入比例法:按照父母雙方收入的比例來確定撫養費。如果一方收入高,應該承擔更多的撫養費,如果收入相當,應該平分撫養費;
2、支出費用法:根據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和支出費用來確定撫養費。包括食品、住房、教育、醫療等方面的費用,父母雙方應該按比例承擔;
3、基礎生活費法:按照當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來確定撫養費,以保證子女的基本生活需要。
離婚后給孩子撫養費的一般流程如下:
1、父母協商:離婚后,父母雙方應該協商確定子女的撫養費用及支付方式。如果父母雙方協商不成,可以通過人民調解或者訴訟等方式尋求解決;
2、提交申請:如果父母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簽訂協議書,并向當地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如果父母雙方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調解或者提起訴訟;
3、法院審核:當地人民法院會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核實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子女的實際需要等情況,并根據當地的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判決;
4、繳納撫養費:離婚后,父母雙方應該按照法院的判決結果,按時繳納子女的撫養費用,并保證子女的生活、教育和醫療保障。
綜上所述,子女撫養費的具體標準在不同地區可能會有所不同,具體計算方法和標準應該根據當地的規定和要求進行計算。同時,離婚后父母應該共同承擔子女的撫養責任,為子女提供必要的生活、教育和醫療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
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周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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