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到法定年齡不可以結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條【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第一千零四十七條【法定結婚年齡】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第一千零四十八條【禁止結婚的情形】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年齡不夠是領不到結婚證的,只能等達到法定婚齡才能領結婚證。我國的法定結婚年齡是:男方22歲,女方20歲,要成為合法夫妻必須要達到這個年齡要求,否則領不到結婚證,沒有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婚姻是無效婚姻。,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系;,(三)未到法定婚齡。,根據《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七條,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的規定辦理即可。雖然未婚先于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應被依法征收相應的社會撫養費,但那屬于計生部門的管轄范疇,與派出所無關。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這是不可以的,男女雙方必須滿足最基本的 結婚年齡 ,才可以進行 結婚登記 。新 婚姻法 關于 法定結婚年齡 的規定沒有改變,仍維持1980年婚姻 法規 定的法定結婚年齡,即婚姻法第六條規定的:“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法定結婚年齡,是指法律規定的 結婚 的最低年齡。也就是說,男女雙方不到這個年齡就不能結婚,只有達到或高于這個年齡才能結婚,至于結婚的最高年齡,則無限制。婚姻關系的性質和特點,要求男女當事人必須達到適婚年齡,只有這樣,他們才能具備必要的生理和心理條件,才能在處理婚事時做出判斷,才能在婚后承擔對家庭、子女和社會應盡的責任。婚姻法確定的男二十二周歲、女二十周歲的法定結婚年齡,既考慮了男女青年的身心發育,又考慮了國家控制人口,城鄉群眾的接受程度,是符合我國國情的。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 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雙方自愿的 (三)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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