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離婚房產如何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后,房產分割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離婚后應當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房產分割的具體方法如下:
第一,確認房產的性質。如果房產是夫妻共同財產,則應當按照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進行分割;如果房產是一方個人財產,則不需要分割。
第二,評估房產的價值。在分割房產之前,需要對房產進行評估,以確定房產的市場價值。
第三,協商分割方案。夫妻雙方應當協商制定房產分割方案,包括分割比例、分割時間和分割方式等。如果協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四,進行房產過戶。在確定分割方案之后,雙方需要前往房管局進行房產過戶手續。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夫妻雙方無法協商分割方案,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將會綜合考慮夫妻雙方的財產狀況、房產的性質和價值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分割方案。
總之,夫妻雙方離婚后的房產分割需要遵循法律規定,通過協商或法律途徑進行處理,以確保雙方的合法權益得到保護。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九條
當事人結婚前,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個人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的除外。當事人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依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的原則處理。
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房產證有夫妻名字離婚如何分房產
法律主觀:
《婚姻法》第17條到第19條明確了夫妻共同財產是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以列舉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內容,該法也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有協議分割和判決分割兩種做法。
房產證是夫妻雙方的名字就屬于共同房產,共同房產的分割方式有以下三種:
(1)實物分割,即在不影響財產的作用、價值和特定用途的情況下,進行實際分配,雙方根據其分割的份額取得應得的財產;
(2)價金分割,即將共有物變賣,雙方分割取得的價金,主要在共有物不能實物分割或分割后有損其價值與用途時采用;
(3)價值補償,即共有物歸一方所有,對另一方應得的部分補償相應的價金。針對不同的財產,具體分割方法也不同。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兩人離婚房產怎么分
兩人離婚房產分割如下:
1、婚前一方購買的且取得房產證的,屬于個人財產,不進行分割;
2、婚后構成的房子,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婚前辦理按揭支付首付,取得房產證,婚后共同還貸的,該房產婚后房屋增值部分及共同還貸的部分,除另有約定外,應當視為夫妻共有財產分割。
起訴離婚的流程: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
2、經立案大廳審查符合立案條件,準予立案后,由立案庭發出立案通知書,憑立案通知書繳納訴訟費。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將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進行審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另一方發出傳票,要求其在某個時間到庭應訴;
5、雙方到庭后,由法院進行調解;
6、法院通過開庭審理,作出準予離婚或不準予離婚的判決。
綜上所述,婚后一方以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混合出資的,該房屋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在析出個人婚前財產部分后由夫妻雙方均等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夫妻離婚后共同房產如何分割
法律主觀:
夫妻離婚時,可以協議分割分配屬于兩位的共有住房。 可以約定住房歸一方所有,給予對方適當的,雙方接受的補償,沒有還請的貸款歸得到住房一方個人承擔。也可以約定雙方籌資還清貸款,賣掉住房之后還請籌資然后兩人分錢。只要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怎樣分割都是可以的。 達成一致意見之后,雙方把分割住房方式寫入離婚協議,雙方 簽字按手印 ,以后就依照協議約定執行。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可以 到法院起訴 解決。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第一款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七十八條
第二款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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