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于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這個問題,如果盡到了主要的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兒媳不是法定繼承人。兒媳婦沒有繼承公婆房產的權力。但是,如果兒媳失去了丈夫且未改嫁或者改嫁之后仍然對原公婆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不僅對公婆的遺產享有繼承權,而且法律規定其為第—順序繼承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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