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撫養費計算公式是什么?
一、 社會撫養費 計算公式是什么? 社會撫養費的計算公式主要是對夫妻雙方分別以所在地的縣(市、區)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所在地的鄉(鎮)農民人均純收入為基數,一次性征收三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本人實際收入超過基數的,還應當加收超過數額的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超生兩個及兩個以上子女的,按超生一個子女應征收的社會撫養費乘以超生子女數計征社會撫養費。未到法定婚齡生育第一個子女或者違反《條例》規定不夠間隔年限生育的,對當事人征收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社會撫養費。規避計劃生育法律 法規 非法 收養 子女的按照超生子女進行處理。 不符合法律和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按照以下規定計征社會撫養費: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再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6倍至8倍征收; (二)未履行 婚姻登記 手續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3倍至4倍征收;符合婚姻登記條件,在生育后3個月內補辦婚姻登記手續的,免征社會撫養費; (三)有配偶者與他人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計征基數的9倍至10倍征收; (四)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和間隔時間但未經批準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1倍征收;符合再生育的規定條件但未到間隔時間生育的,按計征基數的2倍征收; (五)不符合本條例規定再生育第二個以上子女的,逐胎加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社會撫養費的征收規定 1、對象征收 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18條的規定,我國的生育政策是國家規定基本原則,具體條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因此,這里的超計劃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違反了本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生育法規規定條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該法出臺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實踐中除了對超計劃生育的公民征收社會撫養費外,對于符合規定條件經批準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費用,叫做“社會補償費”,征收數額少于違法生育的公民,一般為300元至800元不等。該法出臺以后,征收對象應當是不符合我國生育政策超計劃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對符合法定條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應再征收社會撫養費。 2、數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考慮到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和被征收公民的收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入差異,沒有明確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數額,而是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制定”。2002年8月2日,國務院根據該法的授權出臺了《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對社會撫養費征收問題作出了進一步具體的規定,但是對于社會撫養費征收的標準也只是作出了一個原則規定,仍然沒有作出十分具體的規定。《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辦法》第3條第2款規定,“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標準,分別以當地城鎮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計征的參考基本標準,結合當事人的實際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情節,確定征收數額。社會撫養費的具體征收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2014年11月20日,國家衛生計生委公布《社會撫養費征收管理條例(送審稿)》(以下簡稱《條例》),并通過國務院法制辦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新規定首次提出不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按戶籍地人年均可支配收入,對雙方當事人分別征收計征標準3倍以下的社會撫養費。這意味著此前由各地執行的數倍不等的征罰標準,將統一設上限。 綜上所述,夫妻生育孩子的行為雖然是私人事務卻因為家庭人口的增多而直接涉及到國家的利益,所以有必要對那些不符合規定的超生家庭征收必要的社會撫養費,但是這項費用并不是隨意征收而有固定的計算方式的,基本上都是根據超生的個數與當地 工資 水平為基準的。
社會撫養費一般交多少
社會撫養費一般要十萬元以上。
不符合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的征收,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現居住地的,由現居住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現居住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2、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在其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戶籍所在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3、當事人的生育行為發生時,其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均未發現的,此后由首先發現其生育行為的縣級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按照當地的征收標準作出征收決定。
以違法生育或者非婚生育、非法收養子女的男女雙方上年度實際收入作為社會撫養費計征基數。當事人拒絕提供或隱瞞實際收入,或者實際收入低于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下列規定確定計征基數:
1、當事人拒絕提供或隱瞞實際收入的,按照稅務、工商、公安、統計、勞動保障、房產、物價等涉及核定公民收入的有關部門核定的收入計征;
2、農村居民實際收入無法核實或低于本鄉鎮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以本鄉鎮農村居民上年度人均純收入計征;
3、城市居民實際收入無法核實或低于本市、縣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以本市、縣城鎮居民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計征;
4、流動人口中農民工實際收入無法核實或企圖在人均收入較低的地方繳納社會撫養費的,按現居住地統計部門公布的農民工上年度人均工資計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四十一條
不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公民,應當依法繳納社會撫養費。未在規定的期限內足額繳納應當繳納的社會撫養費的,自欠繳之日起,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收滯納金;仍不繳納的,由作出征收決定的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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