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手續怎么辦理流程
您好,請問您想要辦理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呢? 離婚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夫妻雙方可以根據自己的情況選擇合適的離婚手續。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在對離婚的各項事宜協商一致時,共同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訴訟離婚則是雙方在對離婚任一事項上無法協商好,由一方到法院起訴離婚的方式。兩種方式有不同的特點和流程,我們為你進行簡單介紹: 一、協議離婚的步驟大致可分為以下幾步: 1、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提出申請,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2、受理。民政局經審查后會依法予以受理。 3、冷靜期。自民政局受理之后的三十天內,是離婚冷靜期。這期間,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 可以向民政局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4、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5、民政局經審查后登記、發放離婚證。 二、訴訟離婚一般需要向被告住所地提起訴訟,大致的程序如下: 1、起訴。向管轄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2、調解或審理。法院會先對雙方進行調解,經調解達成離婚的一致意見的,法院會出具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法院會組織雙方開庭進行審理。在訴訟階段,原被告雙方要提前做好證據上的準備,來支持自己的訴求。 3、作出判決。法院經過開庭審理后,對雙方的事實和證據進行審查,然后做出最終的判決。 以上是兩種離婚方式大致的流程,夫妻雙方需要依法辦理離婚手續,才能解除婚姻關系。如您有進一步的疑問,歡迎繼續向我們家與家律師咨詢或提問。 【相關法條】 《民法典》第 1076 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 1079 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離婚需要哪些手續,辦理流程是怎樣的?
您好,離婚主要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不同離婚方式所需要的手續也是不同的。
協議離婚的步驟大致可分為以下幾步:
(一)申請。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共同到有管轄權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現場填寫的《離婚登記申請書》。
(二)受理。婚姻登記員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有關規定對當事人提交的上述材料進行初審。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初審無誤后,發給《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不符合離婚登記申請條件的,不予受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離婚登記申請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三)冷靜期。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并向當事人發放《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離婚登記申請受理回執單》(遺失的可不提供,但需書面說明情況),向受理離婚登記申請的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并親自填寫《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經婚姻登記機關核實無誤后,發給《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并將《離婚登記申請書》、《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書》與《撤回離婚登記申請確認單(存根聯)》一并存檔。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四)審查。自離婚冷靜期屆滿后三十日內(期間屆滿的最后一日是節假日的,以節假日后的第一日為期限屆滿的日期),雙方當事人應當持《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五條第(四)至(七)項規定的證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六條和第五十七條規定的程序和條件執行和審查。婚姻登記機關對不符合離婚登記條件的,不予辦理。當事人要求出具《不予辦理離婚登記告知書》的,應當出具。
(五)登記(發證)。婚姻登記機關按照《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五十八條至六十條規定,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綜合判斷,協議離婚的時間在 30-60 天不等。
訴訟離婚的程序則會相對繁瑣,步驟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步:
(一)起訴。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2、訴訟請求和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序也隨即開始。
(二)審理。審理分為審理前的準備、調解、開庭審理三個階段:
1、審理前的準備。人民法院在收到立案材料后,經審查,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 7 日內立案,并在立案后將起訴狀副本送達給被告,被告在收到起訴狀副本的 15 日內提出答辯意見;審判人員審閱訴訟材料,進行調查研究,收集證據;人民法院應當更換不符合起訴或應訴條件的當事人,通知符合條件的當事人參加訴訟;根據當事人訴訟請求依法進行訴訟保全或先行給付。
2、調解。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后,首先應對當事人進行調解,使當事人消除分歧,互相諒解,從而達成離婚或和好的協議。達成和好協議的,人民法院將協議記錄存卷,一般不發給調解書;達成離婚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制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并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具有與判決書同等的法律效力。
3、開庭審理。人民法院調解不成的,即進行開庭審理。在開庭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開庭日期。開庭審理前,由書記員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紀律。審判員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是否回避;之后,開始法庭調查,詢問當事人和當事人陳述;告知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詢問證人,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詢問鑒定人,宣讀鑒定結論;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宣讀勘驗筆錄。爾后,開始法庭辯論,原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雙方互相辯論。
(三)判決。根據庭審情況,應當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后,即行宣判。人民法院宣判一律公開進行。當庭宣判的,應當十日內進行送達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后即發判決書。
希望所提供的答案能夠對您有所幫助。
【相關法條】
《民政部關于貫徹落實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 中有關婚姻登記規定的通知》二、調整離婚登記程序(內容為解答部分)。
請問公告離婚程序有哪些
公告離婚的程序如下:
1、一方當事人下落不明,另一方當事人訴至法院要求離婚,并且提交相關的證據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被告人下落不明的訴訟請求時有義務提供被告下落不明的時間和地點,以及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機關關于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材料。
2、法院經過立案審查,發現當事人下落不明,人民法院通過公告方式發布送達相關法律文書。
3、在公告期滿時,被送達人仍未到庭應訴,人民法院將按照缺席程序進行審理,依據審理查明的事實作出判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對當事人的陳述,應當結合本案的其他證據,審查確定能否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當事人拒絕陳述的,不影響人民法院根據證據認定案件事實。
更多關于公告離婚程序有哪些,進入:https://www.abcgonglue.com/ask/9582b51615815772.html?zd查看更多內容
相關推薦:
遺棄多久才構成遺棄罪(父母扔下孩子多長時間是遺棄罪)
如何去處理遺產繼承糾紛(產生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解決)
有效的遺囑必須具備什么(遺囑有效的4個條件)
如何變更與撤銷遺囑(遺囑可以改嗎)
老年人立遺囑權(80歲以上老人立遺囑有效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