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對子女的義務
父母對子女有以下義務: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保護的義務;
2、夫妻雙方需要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3、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4、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5、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條
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未成年子女造成他人損害的,父母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法律主觀:
父母對子女的權利和義務有: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父母和子女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第一千零五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平等享有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共同承擔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父母子女關系一般不可以斷絕,但如果是養子女與養父母通過合法的程序解除收養關系了,則養子女不需要再贍養養父母了,因為他們之間的擬制血親關系已經解除。擬制血親是指本來沒有血緣關系,或沒有直接的血緣關系,但法律上確定其地位與血親相同的親屬。,《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條,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一千一百一十六條,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系登記。,不撫養孩子犯法。,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條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七條
依法負擔被監護人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銷監護人資格后,應當繼續履行負擔的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給付撫養費的權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父母對兒女的撫養義務有哪些
在我國,根據婚姻家庭方面的法律規定及相關司法解釋,對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權義務的確立主要有以下原則:
1、以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權益為原則;
2、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
3、哺乳期后的子女,以雙方協商優先,不能達成協議時,以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進行判決為補充為原則;
4、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以適當考慮未成年子女的意見為原則。
我國婚姻法[1]第三十六條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在司法實踐中兩周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但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或隨母方生活將會影響對子女健康成長的,以及父母雙方協議兩周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且父方具有相應撫養能力,并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則由父方直接撫養。
對于兩周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考慮:(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在父母雙方撫養未成年子女的條件差別不大,而雙方又都要求與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經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又要求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時,則應考慮未成年子女的相應意見。在有利于保護未成年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父母雙方也可以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獨生子女發生爭議時,在有利于保護子女利益和利于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前提下,可以考慮不能生育或再婚有困難一方的合理要求。
相關推薦:
婚前買的房子婚后加名字屬于共同財產嗎(婚前買的房產加名婚后算共同財產嗎)
有孩子的夫妻收養小孩是否可以(已有子女的夫妻還能收養孩子嗎)
離婚時方知妻子是二婚(二婚會被對方知道嗎)
何時能提出撤銷脅迫婚姻(民法典規定撤銷婚姻應在何時提出)
三級貧困證明申請書范文(寫貧困證明申請書怎么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