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證明在哪里開
婚育證明就是為了證明婚姻狀況和生育情況的真實性,為一些需要提供婚育證明的單位提供參考。那么,婚姻證明在哪里開?有很多朋友都不太了解,下面,我將為大家介紹婚育證明在哪里開,請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婚姻證明在哪里開 一、婚姻證明在哪里開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并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二、流動人口婚育證明怎么辦 1、申請人持本人一寸近期照片兩張、戶口簿、身份證;已婚的應持〈結婚證〉,已生育的持〈生育服務證〉、落實節育措施證明、查環查孕證明;政策外生育的,需持社會撫養費征收收據等證件,帶《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申請表》。 2、本人向所在村(居)委會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表村(居)委會進行登記備案。 3、戶籍所在地鄉鎮(街道)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辦審核,對提供資料齊全的,及時辦理《婚育證明》。 4、成年育齡人員到達現居住地后,應當在15日內到現居住地的鄉鎮查驗《流動人口婚育證明》。 5、現居住地對未持有戶籍所在地發放的全國統一格式的《流動人口婚育證明》的成年流動人口,發給當事人《限期補辦婚育證明告知書》,并限期在一個月內補辦《流動人口婚育證明》。在限期補辦期間,現居住可為以下人員辦理臨時《婚育證明》: (1)經核實、婚姻、生育信息完整、準確的; (2)在現居住地依法辦理暫住登記或居民登記1年以上,并具有穩定職業和住所的; (3)已采取絕育措施的。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后方可辦理《婚育證明》; (1)生育后未按規定落實節育措施的; (2)政策外懷孕未采取補救措施的; (3)政策外生育未做處理的。 以上是關于婚育證明在哪里開的相關內容。婚育證明是大家的學習生活和工作所需的證明,單位也通過婚育證明了解一下個人的真實情況。流動人口婚育證明一般是在現居住地社區工作站,再到街道計生機構去辦理。
婚姻證明在哪里開
婚姻狀況證明在最后辦理婚姻狀況變更登記的機關開。且需要本人攜帶相關證件,親自提出申請。例如男女雙方結婚、離婚登記的,應當前往結婚、離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開具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婚姻登記條例》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結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并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符合結婚條件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對當事人不符合結婚條件不予登記的,應當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并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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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狀況證明怎么開
婚姻狀況證明由當事人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戶口本到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開具;婚姻狀況證明指有關組織或單位出具的公民婚姻狀況(包括已婚、未婚、離異等)的書面證明。
開婚姻證明辦理有兩種情況:
1.本人到場辦理:
需要攜帶能證明本人身份信息的物品,具體為身份證或者戶口本。
2.他人代理辦理:
本人無法到場的,可以委托他人進行辦理,但需要提供有效的委托證明。
不同情況的婚姻證明辦理流程:
1、未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到當地公安機關開具戶籍證明,加蓋紅章。
2、離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離婚證到你戶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戶籍科,讓戶籍民-警在戶口冊頁的背面變更欄中,根據你的離婚證寫明某年某月某日離異,并蓋上戶籍專用章。
3、結婚的婚姻狀況證明:
拿身份證、戶口本、結婚證到當地鄉民政所出具婚姻證明。
開具婚姻狀況證明需要哪些材料
開婚姻狀況聲明需要以下這些材料:
1、身份證以及居民戶口本原件
2、已婚的需要帶上結婚證;離異的帶上離婚證;喪偶的帶上死亡證明
婚姻狀況證明在哪開
婚姻狀況聲明根據各地政策不同,可以在以下兩個地方開具。
1、當地公安局
婚姻狀況證明可以去當地公安局辦理,帶上要求的相關證件即可,證明上會有紅章,一般未婚和離異的人開具婚姻狀況聲明都是去公安局的。
2、婚姻登記處
個別地區婚姻登記處也可以開具婚姻狀況證明,前往婚姻登記處開證明的大多是已婚身份,在自己當初辦理結婚登記的民政局開具即可。
法律依據:
《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五條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建立婚姻登記檔案。婚姻登記檔案應當長期保管。具體管理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家檔案管理部門規定。
《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六十四條
受理補領結婚證、離婚證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或者離婚,現今仍然維持該狀況;
(三)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身份證件;
(四)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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