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產檢假規定是什么
一、勞動法產檢假規定是什么 1、懷孕的女職工,在工作時間接受產前檢查,算作工作時間。產假一般是98天,特殊情況可延長。各地產假規定有所差異,具體以當地規定為準。 2、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3、該法第七條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二、產檢假要開證明嗎 產檢假在法律上沒有規定是否要開證明的條例,不同公司不同地區有不一樣的處理方法。有些公司是讓提供每次產檢預約時間的復印件,也就是產檢預約單,或者醫生開具的診斷證明等。總之,大家去產檢就把各種資料都留下來,有個說法總比沒有的好。三、產檢假有次數規定嗎 國家并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規定,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因此國家并沒有統一規定產檢假的次數和天數,但根據這條實踐中認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產檢,都應該計入勞動時間。不能按病假、事假、產假、曠工等來算。產檢假是按醫囑來進行,只要是醫生認為有必須檢查那就必須檢查,用人單位應當給予相關的便利條件。
勞動法產檢假規定是怎樣的
法律分析:規定用人單位需對孕期女職工適當減輕勞動量,保證其適應當前工作強度和工作內容,在孕期達到一定時間,用人單位需在勞動時間內安排額外休息時間。孕期女職工在規定勞動時間內進行產檢活動,所耗費時間均計入勞動時間,即女職工仍享有獲得薪資報酬的權利。另外該規定還說明女職工享有98天產假,其中包括15天產前假。根據女職工生育情況,如難產、生育多胞胎,可以不同程度延長假期。若女職工懷孕后流產,同樣也可休15-42天產假。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 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勞動時間或者安排夜班勞動,并應當在勞動時間內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懷孕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所需時間計入勞動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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