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結婚證不可以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地必須是戶口所在地,可以是男方戶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戶籍所在地。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民政局會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異地辦理結婚證的程序的規定:
1、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異地結婚登記或異地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結婚證是可以在異地辦理的,但是要注意的是:必須要雙方有一個人是當地的戶口才可以。如果雙方都不是當地戶口,就需要回雙方戶口所在地辦理結婚。
同時,辦理結婚證需要符合結婚條件。結婚條件可以分為主觀和客觀兩層,主觀上需要雙方自愿,客觀上需要當事人都達到法定結婚年齡,并且為未婚狀態,且雙方不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才可以。并需要到一方的常住戶口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手續,經過審核后可以領取結婚證。
異地結婚需要符合法定程序。異地結婚程序如下:
1、要求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
2、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我國法律規定了達到結婚條件才可以進行婚姻登記。法定結婚條件如下:
1、達到法定結婚年齡。我國法律規定了結婚年齡,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歲,女不得早于二十周歲。
2、結婚自愿。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干涉。
3、男女雙方均無配偶,即雙方均未婚、已離婚或原配偶去世。
4、男女雙方之間不屬于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關系。
5、結婚登記。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法律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領結婚證需至其中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處提交相關材料;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結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內地與港澳地區居民需攜帶材料不同。
1、辦理結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簽字聲明。
2、辦理結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
(2)經居住地公證機構公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聲明。提交聲明后,貼上照片,打上鋼印,即可以領取結婚證了。
3、辦理結婚登記的華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
(2)居住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或者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證明。
4、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國際旅行證件;
(2)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有權機關出具的、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者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或者所在國駐華使(領)館出具的本人無配偶的證明。
結婚證可以在異地辦理。一方當事人常住 戶口所在地 的 婚姻登記機關 都可以 辦理結婚登記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內地居民結婚,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的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 未辦理結婚登記 的,應當補辦登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系。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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