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懷孕期間離婚 了,如果想辦理孩子的準證鄭,可以持離婚證、戶口本、個人身份證去戶口所在轄區的居委會辦理。 2、準生證在 戶籍所在地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辦理、審核并對生育服務證統一登記、編號、加蓋公章后,交由當事人保存。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七條
嬰兒出生后一個月以內,由戶主、親屬、撫養人或者鄰居向嬰兒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棄嬰,由收養人或者育嬰機關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出生登記。
《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條例》
第十六條
育齡夫妻生育第一個子女的,可以在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辦理生育服務登記。辦理生育服務登記,應當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
(二)結婚證;
(三)女方的婚育證明和男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的婚育情況證明材料。
離婚 后才發現懷孕是一件很麻煩的事情,其中,孩子出生后怎么上戶口就是一個很大的問題。以下是針對離婚了怎么辦 準生證 的一些分析解答,希望對您有幫助。離婚后才發現已經懷孕,如果女方生下孩子,孩子的 撫養費 等費用男方是必須支付的,那么孩子的戶口該怎么解決呢根據相關規定:“離婚當事人可持原戶口簿和法院的 判決書 或調解書到當地公安派出所辦理分戶或遷轉手續,當地公安派出所應依據法院的判決或調解書,按照分戶、立戶的規定予以辦理。”這里說的是,離婚期間孩子已經出世的情況,在離婚后孩子出世的,孩子一般應該歸母親 撫養 ,在這個時候孩子的戶口應該是跟隨母親的戶籍地走的,就是說,離婚后發現懷孕,小孩戶口應該在母親的戶籍地辦理。具體來說,離婚后發現懷孕并生下的小孩屬于 非婚生子女 ,但是與婚生子女地位是一樣的,都可以上戶口。如果小孩還沒辦理的戶口,獲得 孩子撫養權 的一方,想給孩子上戶口,需要在夫妻雙方戶口分立后,去有孩子撫養權的一方戶口所在地辦理。還有就是,夫妻 協議離婚 和法院調解、判決離婚對孩子的戶口辦理也有一定影響。如果是協議離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先告知戶籍民警要進行離婚后小孩戶口辦理,需要帶好申請材料: 1.到民政部門先領取 離婚證 ; 2.孩子已上戶口,要辦理 戶口遷移 的話,只需要將小孩的戶口本、出生證、夫妻戶口本到夫妻戶口所在地的派出所申請遷出;(如果孩子還小,沒上戶口,需要離婚證,嬰兒《出生醫學證明》;《生育證》或《計劃生育服務手冊》;嬰兒父母雙方的居民戶口簿等材料,到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籍所在地辦理戶口。) 3.據離婚證所載明的孩子歸屬內容,到需要遷入地的村委會或居委會開具遷入證明信,同地派出所申請準遷入證明(在居委會的證明上蓋章)(根據情況不同,會有差異) 4.準入地的證明,到孩子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開具《戶籍遷移證》; 5.《遷移證》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如果是法院調解或判決離婚,要到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戶籍管理處,先告知戶籍民警你要上戶口,帶好申請材料,則需要:1.先持離婚判決及判決生效證明書(證明書可以是原法院經辦人簽署書面意見加蓋法院印章或業務庭印章即可);2.有孩子撫養權一方戶持戶口本到擬遷入地派出所開具準遷證;3.持準遷證到原戶口所在派出所,由原派出所在準遷證上簽署準予遷出意見,再將準遷證交遷入地派出所即可。
法律客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十八條第一款 國家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法律分析:(一)需準備的基本材料:雙方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原件、夫妻雙方初婚、初育、未領養、單位/居委會證明,并到戶口所在地鎮級(街道)計生辦確認蓋章。
(二)女方到指定地點去檢查,開懷孕化驗單或診斷證明。
辦理前詢問女方單位計生管理部門,無工作者可以去詢問居委會。
(三)帶上雙方1 寸免冠照片1 張。
準生證男女雙方均可辦理,只要雙方證明齊全,在哪一方辦準生證都不是問題,需要注意的是各地辦理準生證所需材料、要求、流程可能會有差異。
(四)帶上夫妻雙方各自的“婚姻狀況證明。
(五)拿女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戶口所在地加蓋計劃生育章。需要三級證明:
1、需蓋村或居委會章;
2、需蓋鎮或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章;
3、需蓋縣或區計生委章。
(六)拿該申請和男方的“婚姻狀況證明”去男方檔案所在地蓋章。
(七)在男方所在的計生辦領取準生證。
(八)男方拿領取的準生證去檔案所在地蓋章。
(九)女方拿領取的準生證去戶口所在地街道蓋章,然后去男方所在的計生辦蓋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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