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標準
被撫養人生活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法律依據】
《侵權責任法》第18條,被侵權人死亡的,其近親屬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為單位,該單位分立、合并的,承繼權利的單位有權請求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被侵權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權人醫療費、喪葬費等合理費用的人有權請求侵權人賠償費用,但侵權人已支付該費用的除外。
被扶養人生活費怎么計算
1.被 扶養 人生活費(未成年人)= 傷殘等級 (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18歲—年齡): 2.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3.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增加歲數): 4.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二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ii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5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 人身損害賠償 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 喪失勞動能力 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方法有哪些: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在司法實務中,對于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基本采用兩種方法,一是分期給付,二是一次性給付。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對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方法規定了一次性賠償與定期金兩種方式。引進定期金制度也是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一個特色。對被扶養人生活費賠償采取一次性賠償的原則,無論是二十年的定型化賠償,還是按照未成年人至成年的年歲計算或余命年歲計算賠償總額的一次性賠償,都存在賠償與實際生活狀況的錯位。即被扶養人的實際生存期間往往長于或者短于一次性賠償所預定的賠償年限。最合理的賠償,就是定期給付按一定標準確定的生活費賠償金,給付時間與被扶養人實際生存年限相一致。但定期金賠償也存在風險,如賠償義務人破產,導致賠償不能,對被扶養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因此,司法解釋規定,賠償義務人請求以定期金方式給付損害賠償金的,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引進定期金賠償制度,為當事人選擇賠償金的給付方式提供了可能,有利于賠償制度的合理化,也有利于平衡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
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
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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