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婚后財產怎樣規定
婚后財產可以通過以下幾種方式進行規定:
1、夫妻共同財產:婚后所得的財產,包括工資、獎金、房產、存款等,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比例可以夫妻雙方自愿約定,一般情況下為50:50;
2、夫妻個人財產:婚前已經擁有的財產以及婚后個人所得的財產,屬于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個人財產的歸屬不受限制,可以由夫妻雙方自行約定;
3、約定財產制度:夫妻可以簽訂婚前財產協議,約定婚后財產的歸屬情況。這種約定可以包括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個人財產的范圍等內容。婚前財產協議需要公證或者以書面形式保存;
4、 法定財產制度:如果夫妻沒有簽訂婚前財產協議或者協議無效,那么按照法定財產制度,夫妻共同財產的比例為50:50。夫妻個人財產的歸屬以婚前已有財產為主,婚后個人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
離婚共同財產分割方法如下:
1、實物分割,這是最常用的方法。一般經估價后,夫妻的很多共同財產如分割了就容易影響其使用價值,所以為了不影響財物的使用價值,在各財物價值基本均等的情況下采用實物分割的方式;
2、價金分割。通常夫妻兩人都不想分得某些財物,或者財物不能分割,或者分割后其使用價值降低、消失,那么可把該財物變賣,對所賣得的價金進行均分;
3、價格補償。一些財物不能分割,一方取得該共同財產后,需補償另一方相當于一半的價格。
綜上所述,法律對于夫妻婚后財產的規定如下:雙方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知識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均屬于夫妻婚后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對于財產分割的規定
法律主觀:
婚姻法(現已被民法典替代)財產分割的規定是:夫妻共同財產由當事人自行協商分配方式,協商不成,由法院按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個人財產不予分割,誰的個人財產就歸誰。如果一方有過錯,另一方可以請求賠償。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婚姻法關于共同財產的規定
法律主觀:
法律關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規定如下:婚姻當事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工資、獎金、勞務報酬等收益,如無財產協議的,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同等的處理權。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的規定。
新婚姻法對房產的規定
新婚姻法規定,夫妻的婚前財產、法定繼承財產、禮品、遺贈等屬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自行處理。但夫妻一方在婚后取得的房產,屬于共同財產,應當平分。
新《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將“婚前財產”、“法定繼承財產”、“禮品”和“遺贈”等列為個人財產,規定夫妻僅擁有共同財產的權利。此外,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在婚后取得的財產,也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的婚前財產、法定繼承財產、禮品、遺贈等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財產在婚后不受共同財產制度的約束,個人自行處理。然而,夫妻在婚后取得的房產不屬于婚前財產、法定繼承財產、禮品或遺贈,因此將被視為夫妻共同財產。依據《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后所取得的財產,包括房產,應當平分。值得一提的是,夫妻雙方可以協議約定婚姻期間個人財產與共同財產的比例和分配方式。但若這種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或損害第三人利益,則無效。
夫妻離婚后如何處理共同房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夫妻離婚后,共同財產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如果達不成協議,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中,法院將會進行財產分割并判決離婚財產分割方案。而對于無法分割或分割困難的共同財產,法院可以裁定拍賣或變賣,并將所得款項按照合法權益分配給夫妻雙方。
新婚姻法明確規定婚前財產、法定繼承財產、禮品、遺贈等屬于個人財產,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而夫妻在婚后所取得的財產,包括房產,應當平分。夫妻離婚后若無法協商處理共同財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后取得的下列財產:
(一)工資、獎金以及其他收入;
(二)房屋、車輛等固定資產;
(三)存款、股票等金融資產;
(四)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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