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起訴離婚女方不同意會判離嗎
答:如果是第一次起訴離婚的話,且不存在應當判離的情形,若對方不同意離婚,法院一般不會判離。法律規定屬于應當判離的情形為:(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累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因此,若對方不同意離婚,且不存在上述規定的應當判離的情形,法官大概率會判決不離婚,您需要等判決生效六個月后再次起訴離婚。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的話,如果沒有特殊情況的話,大多數會判離,但是目前實踐中也出現越來越多第二次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也不判離的判決結果,一般這種不判離的情況存在對方有重大疾病、我方存在過錯或者沒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感情破裂等情形。故建議搜集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破裂的證據,維持分居事實,盡力達到第二次爭取判離的結果。 【法律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患了重大疾病的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不能離婚,但從司法實踐上來看挺難離的,一般不予支持,因為這種案子是法官最不愿受理和看到的,處理這種案子要特別小心,另一方非離不可也能判離,但要在經濟上負擔相應的補償!法律斷定離婚與否應該是按實際情況而定,重大疾病分婚前隱瞞,還是婚后而得兩種情況,若一方婚前隱瞞了不適合結婚的疾病,法院可能判離婚。但現在大部分地區都有婚前體檢,這種可能性不大。另一種情況是重大疾病是婚后所得,法院判離的可能幾乎沒有。
這種情況下離婚有兩個風險,一個是道德風險,一個是法律風險。道德風險也許你可以不在乎,因為無關乎別人,只要你們自己協商就好。關于法律風險就是,起訴時,不一定得到法律支持。法律要保護婚姻中更弱的一方,你要離婚,不談法律、道德、感情這些務虛的了。都病重臥床了,你不說奉湯侍藥,卻提出離婚,法律能留住你的人,能留住心?
夫妻本是同林鳥,一方有難就單飛。從古到今,概莫能外。也別拿道德、良心啥的說事,那玩意不是必需品,愛情也好,夫妻也好,一是作為患病的一方,你自己要有主見。如果夫妻感情還是很好,舍不得現在的配偶,你可以固執的堅守不離。如果另一半去意已決,你們協議離婚不成,對方可以通過法律渠道,訴訟離婚。
都說,夫妻本是同林鳥,大難臨頭各自飛,人都是自私的可以理解,但是也有無私的,此事如果發生在自己身上,自己又會作何抉擇?換而言之倘若我是當事人,我是一個女人,我不想這個家為了我自己把家拖垮,我現在成家了,上有父母下有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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