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的,需要準備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離婚起訴狀;
4、能夠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第一次起訴離婚后,在六個月內再次起訴的,這個證據必須屬于新證據、新情況,與第一次起訴離婚情況一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其他應當提供的材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于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準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第二次起訴離婚材料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離婚起訴書;
3、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證據;
4、一審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一)主體資料準備,雙方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送達地址。這些信息應當提供給法院,法院送達傳票與判決書均需要有效的送達地址。,(二)證據準備,若原告認為第一次的證據有所不足,可在提交第一次起訴的證據的基礎上增加與補充,以證明感情確已破裂或者應多分得財產、獲得撫養權等。,1、結婚證明,有效的結婚證明是法院判決雙方離婚的前提條件,若第一次起訴是因為沒有有效的婚姻證明而被駁回,那么第二次的起訴同樣會被駁回。,2、子女出生證明,如若涉及子女撫養權問題,那么需要向法院提供婚生子女的出生證明,法院才能依法將子女撫養權進行裁判。,3、財產清單,離婚訴訟中,財產的分配也是較為重要的部分。應向法院提供夫妻共同財產的清單,或者個人財產清單等,以便法院進行財產的分割。,4、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二)有明確的被告;,(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假如在第一次提出離婚判決不準離婚的情況下,那么第二次提起訴訟,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要在六個月之后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按照這個期限計算,如果起訴兩次才達到最終離婚目的,從時間上計算,差不多一共要一年半到兩年左右。這還不包括涉外婚姻以及另一方存心拖延的情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明確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判決不準離婚的離婚案件,法院不受理原告在六個月內的起訴是原則性規定,但仍有例外,如果出現了在上一次離婚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出現的情況,足以影響到對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的,原告均有權利起訴。,對于婚姻案件的審理,也需要一定的時間。通常一審期限按照簡易程序需要三個月,按普通程序算期限是六個月,二審期限是三個月,合起來一個離婚案件從頭到尾少則3個月,多則9個月。,起訴離婚解決婚姻問題的,婚姻關系解除的時間要快速,訴訟離婚就要準備更為充足的資料。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一條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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