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調解離婚怎樣收費
按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規定,法院以調解方式結案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法律依據:國務院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三條 離婚案件每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
第十五條 以調解方式結案或者當事人申請撤訴的,減半交納案件受理費。
二、民事訴訟調解程序存在哪些問題?
1、偏離法院的職能。
法院是受理案件、審理案件的司法機構,不是調解部門,不是人民調解委員會。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制定的程序履行其應有的職責,而不是按照其他法律的程序進行。群眾發生糾紛,能事先調解的,都不會選擇到法院處理,不得已才到法院,是希望法院立案、審理,以此解決紛爭,而不是不立案就調解。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受理民事案件后,在判決前的任何一個階段,只要當事人自愿,均可以進行調解,沒有必要在立案前設立調解程序。這明顯違背國家設立法院的初衷和目的,也偏離了法院的職能。立案前的調解應當交給群眾自己進行,或其他調解機構處理,而不是法院。
2、增加法院成本,浪費納稅人的錢。
1)增加人員成本。近年來,民事糾紛越來越多,法院系統本來人手不夠,審判人員既要開庭又要調查取證、寫法律文書,加班加點,辛苦勞累,法院應當增加專業的法官審理案件,以保證判案的質量。但眼見一些審判人員被調到法院的庭前調解部門,專門負責立案前的調解,擔當起調解員的角色,法院又不得不接收新的審判人員以補上審判庭的空位。如此做法既浪費審判人才,又增加法院負擔。
2)增加硬件成本。調解不是說說就算,總有個地方讓雙方坐下來談,總要準備一臺電腦、打印設備、紙張,法院不得不空出房間作為調解室,這又增加了支出,最終還是要納稅人埋單。
打離婚財產調解書,法院怎么收費?
離婚案件的民事調解書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是按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來分配的,這跟判決書是不一樣的。
因為法院出的是調解書,那就說明這案件是調解結案的,法官在調解的時候已經充分了解到雙方關于財產分配達到一致的意見,調解書也是按雙方的意見來出的。
民事調解書,是指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的過程中,根據自愿和合法的原則,在查清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通過調解促使當事人達成協議而制作的法律文書。它是法律寫作的重要研究,也是應用寫作研究的重要文體之一。
民事調解書和民事判決書的區別:
首先,解決糾紛的方式不同。民事調解書反映的是人民法院依法進行調解,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合法地達成協議的內容;民事判決書反映的則是人民法院依法以判決的形式解決糾紛的內容。
其次,體現的意志不同。民事調解書在合法的前提下,主要體現了雙方當事人的意志,是人民法院依法對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的協議的確認;民事判決書則體現了人民法院的意志即國家的意志。
再次,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民事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而第一審民事判決書只有在上訴期過后,當事人不上訴的情況下才發生法律效力。可見兩者的區別很大。尤其要注意的是法院調解不同于訴訟外調解,它具有訴訟的性質,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因此,民事調解書的制作應與民事判決書的制作一樣,引起我們高度的重視。
起訴離婚調解成功費用誰出
離婚訴訟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如果是調解結束的,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根據法律規定,法院訴訟費收取標準:每件離婚案件交納50元至300元。涉及財產分割,財產總額不超過20萬元的,不另行交納;超過2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起訴離婚的訴訟費首先會由原告承擔,待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后由敗訴者承擔。如果判決后雙方都有責任的就按照雙方責任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擔繳費。
一、一審案件的訴訟費用依照以下原則確定:
1、敗訴方負擔。
2、雙方當事人分擔。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部分勝訴、部分敗訴的,訴訟費用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當事人的責任大小,確定雙方當事人分擔的比例。
3、當事人協議分擔。主要適用于調解解決的案件。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4、原告負擔。原告撤訴的案件,由原告負擔。
二、離婚訴訟費可以減免的情況是:
1、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裁定、調解書,申請執行費用不由申請人預交;
2、離婚案件中止訴訟、中止執行的,中止原因消除后恢復訴訟、執行的,再交納案件受理費、申請費;
3、殘疾人無固定生活來源的;
4、最低生活保障對象、農村特困定期救濟對象、農村五保供養對象或者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無其他收入的。
法律依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三十三條 離婚案件訴訟費用的負擔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決定。
第三十四條 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訴人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原告或者上訴人負擔。行政案件的被告改變或者撤銷具體行政行為,原告申請撤訴,人民法院裁定準許的,案件受理費由被告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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