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法》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采取了兩種不同的規定,對于家庭承包,只有林地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才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而耕地或草地等農用地上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家庭承包是以戶為單位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期內家庭的某個或部分成員死亡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消滅,由發包方收回承包地。對于其他方式的承包,在承包期內,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理由在于,其他方式的承包通常是以承包人個人的名義而非農戶進行的承包,因此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自然可以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嗎?
法律分析: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土地承包經營分為家庭承包和其他方式的承包兩類。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其他方式的承包是指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的承包,承包方的主體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權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該項規定實際上是針對上述四荒地做出的,并不包含耕地,對于耕地,承包人死亡后,其繼承人能否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現有立法沒有明確的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權能繼承嗎?
可以繼承農村土地經營承包權。法律規定,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 繼承的遺產 ,不得繼承。《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三十二條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規定繼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子女能繼承父母的承包地嗎
子女可以繼承土地承包權,但是必須根據情況而定。如果家庭成員去世了,家庭其他成員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的,如果子女已經不是本村戶口,就不能繼續承包經營,但是土地承包的收益仍然是可以依法繼承的;以招標、拍賣的途徑,或者是公開、協商等這些非家庭的承包方式取得的經營權,承保人死亡以后,其應得的承包收益可以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子女是可以繼承土地承包權的。繼承家庭承包收益可以通過遺囑繼承也可以通過法定繼承。但是承包的土地是不能夠繼承的因為其沒有所有權,繼承的財產應當是被繼承人死亡時的合法財產。
一、享有農村土地承包地的條件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
為充分保障農民土地承包權益,進一步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推進實施鄉村振興戰略。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入新時代的關鍵時期,黨中央提出保持土地承包關系穩定并長久不變,是對黨的農村土地政策的繼承和發展,意義重大、影響深遠。
一是你要獲得承包地,必須是該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就是戶口在該村民小組;二是有未被分配的機動地,并經村民小組同意發包出來給你,你才能獲得土地的承包權。如果你所問的問題可能在概念上搞混淆了,你所指的是通過流轉方式獲得的經營權,那又是另外一回事了,你要獲得這種經營權,那只能通過與承包戶協商確定流轉方式(轉讓、轉包、租賃、入股等)后簽訂流轉合同,其中以轉讓的方式取得經營權的,必須先取得發包方同意才合法,其它形式的流轉,只向發包方備案流轉合同即可。
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承包形式有哪些?
(一)家庭承包
家庭承包,是指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公平分配、人人有份的原則,統一將耕地、林地、草地承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一種承包方式。其特點:
(1)承包雙方當事人不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發包方是集體經濟組織,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
(2)承包對象主要是耕地、林地和草地,具有福利和社會保障功能;
(3)根據公平分配和人人有份的原則承包,集體經濟組織統一發包;
(4)承包期較長,耕地30年、草地30-50年、林地30-70年,林地經批準還可以更長;
(5)承包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是法定的,承包方享有經營自主權、產品處置權、土地流轉權、土地被征用占用的補償權等;
(6)土地承包經營權自承包合同生效時取得,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林權證;
(7)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可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等方式;
(8)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物權方式予以保護,有權提出停止侵害、返還原物、恢復原狀、排除妨害、消除危險、賠償損失等要求;
(9)承包收益可以繼承,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權不能繼承,林地的承包經營權可以繼承。
(二)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
其他方式的承包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份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后,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承包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的,應當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防止水土流失,保護生態環境。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承包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
??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
??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四條
??依照本章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土地經營權的,該承包人死亡,其應得的承包收益,依照繼承法的規定繼承;在承包期內,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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