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都同意離婚的,一般情況下 辦理協議離婚手續 最快,流程如下: 1、雙方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以及 離婚協議書 到一方常住戶口的 婚姻登記機關 提出申請離婚; 2、婚姻登記機關對證件材料審核通過后,準予離婚。但是, 一方不同意離婚 的,超過了申請 辦理離婚登記 期限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 雙方自愿離婚 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 一方不愿意離婚 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
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
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中華人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離婚證的辦理方式:應該雙方先簽訂離婚協議書,如果共同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以及離婚協議書去一方的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三十天過后再去領取離婚證。
法律客觀:根據《登記條例》及民政部頒發的《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范》等行政規章,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的辦理離婚登記的一般程序為:第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相關證明材料;第二、婚姻登記員講明婚姻法關于登記離婚的條件并詢問離婚意愿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愿;第三、當事人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的簽名,必須由聲明人在監誓人面前完成;第四、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一般情況下,離婚協議書當事人雙方應事先準備好,打印還是手寫沒有統一要求,簽名處最好空置、當場簽署。需要注意的是,比如在上海,某些區縣婚姻登記機關要求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書必須親自書寫,不能打印,如閔行區和普陀區。有些區縣需要當事人將離婚協議書保存在軟盤上一并提交,如徐匯區。因此,在辦理離婚登記之前,最好同所在區縣的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聯系一下,問清所需帶的材料,準備齊全,省得白跑浪費時間。第五、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第六、婚姻登記員頒發離婚證,在當事人雙方均在場時:1、核實雙方姓名、出生日期、離婚意愿;2、告知雙方領取離婚證后的法律關系以及離婚后與子女的關系、應盡的義務;離婚協議糾紛的處理及法律救濟途徑;3、見證當事人本人親自在《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當事人領證簽名或按指紋”一欄中簽名;當事人不會書寫姓名的,應當按指紋。4、在結婚證上加蓋條型印章、注明“雙方離婚,證件失效。××婚姻登記處”。注銷的結婚證退還本人。5、將離婚證分別頒發給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收到離婚證和告知單后,在送達回證上簽名。登記員向雙方宣布:取得離婚證,解除夫妻關系。
離婚有兩種方式,一是協議離婚,再者是訴訟離婚。一方想離婚,但是另一方不同意的,想要離婚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并且向人民法院提交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法院確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的,即使一方不同意,也是會準予離婚的。
根據我國原告就被告的原則,需要去被起訴一方的戶籍所在地的基層法院進行起訴。如果戶籍所在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要去經常居住地所在的基層法院起訴。經常居住地是指持續一年,長期穩定居住的住所。
起訴時需要帶起訴狀一份及副本一份。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復印件。如果有孩子還要帶孩子的戶口本,出生證的復印件。
為了能夠勝訴,應當積極地準備證據材料。主要包括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關于撫養權的證據,撫養費的證據。家庭財產相關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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