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前還未解除夫妻關系,也就是在這期間期間買的房子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可以平均分割,由于房產屬于”期房“,那么雙方可以就房產歸屬和現金補償問題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由法院進行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前男方房子離婚后女方不一定能分得。婚前男方房子如果是個人買的并且付清房貸,那么屬于婚前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如果房子是婚后寫了女方的名字,那么一人一半,女方可以分得房產。如果房子是婚前一方買的但是婚后共同還的貸款,那么房子可以判給婚前買房子的一方,但是要給另一方適當補償。
法律客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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