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結婚證的離婚方法: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無法提供結婚證的,如果雙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補辦結婚登記,補辦完畢之后,再辦理離婚登記;曾經辦理過結婚登記,但結婚證丟失的,要離婚的話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調取婚姻證明,婚姻登記機關對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可以先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
法律客觀:那么,這種情況下離婚沒有結婚證怎么辦?(一)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此時按事實婚姻處理,這種情況除非雙方愿意補辦結婚登記,否則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訴,不能到婚姻登記部門辦理協議離婚。(二)同居發生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后這種情況不屬于事實婚姻,屬于非法同居,不存在離婚的問題。我國法律是以時間為界,來解決沒結婚證怎么離婚的問題。符合事實婚姻條件的,雙方可補辦結婚證再辦理離婚手續,不符合事實婚姻要件的或是不愿補辦的,則是同居關系,無需通過民政部門或者法院解除關系,自行解除即可。如果對同居財產分割有爭議,也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分析】:沒有結婚證的事實婚姻辦理離婚只能通過訴訟的方式進行,需要按照下列手續辦理:(一)要求離婚的這一方要寫好起訴狀然后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二)起訴之后法院會進行審查,法院會在七日之內絕對是否立案,對于符合立案條件的,法院會立案受理,并向被告送達起訴狀,然后被告要進行答辯。(三)接下來原告收到法院的立案通知后要交納訴訟費。(四)法院安排開庭審理。(五)法院經過審理后認定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就會判決準予離婚,反之就會判決不準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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