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要到男女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攜帶證明: 1、居民身份證; 2、戶口簿(或者集體戶籍證明);登記機關對于雙方當事人的結婚申請審查,在必要時,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有關的證明材料,或進行必要的調查,或指定項目進行醫學上的鑒定。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后,認為符合結婚條件的,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法律客觀:《婚姻登記工作規范》第二十八條受理結婚登記申請的條件是: (一)婚姻登記處具有管轄權; (二)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共同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 (三)當事人男年滿22周歲,女年滿20周歲; (四)當事人雙方均無配偶(未婚、離婚、喪偶); (五)當事人雙方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 (六)雙方自愿結婚; (七)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當事人持有本規范第二十九條至第三十五條規定的有效證件。
辦理結婚證不可以在異地辦理。結婚登記地必須是戶口所在地,可以是男方戶籍所在地,也可以是女方戶籍所在地。要求結婚的男女,必須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對于符合結婚條件的,民政局會予以登記,并發給結婚證。
異地辦理結婚證的程序的規定:
1、要求異地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持所需證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戶口的區、縣級市民政局(或鎮人民政府)的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申請補辦異地結婚登記或異地復婚登記的,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2、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各填寫一份《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
3、異地辦理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必須在婚姻登記員面前親自在《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中“聲明人”一欄簽名或按指印。
4、婚姻登記機關對雙方提交的證件、聲明進行審查,符合結婚登記條件的,準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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