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協議離婚的情況下,對于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問題,法律方面是允許他們協商處理的,其中就包括了撫養權、撫養費以及探視權等等問題。一、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法律沒有規定離婚協議不可以約定一方以不付撫養費,但如果出現孩子向一方索要撫養費用時,這樣的約定是無效的。《婚姻法》第37條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分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約定。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二、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是否有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0條規定,父母雙方可以協議子女隨一方生活并由撫養方負擔子女全部撫育費。父親與母親在離婚協議中關于“原告撫養權及撫養費”的約定于法有據,該約定合法有效。但實踐中由于直接撫養子女一方的經濟條件發生了變化,撫養能力已不能保障子女所需,影響到子女今后的健康成長。此種情形下,子女可依法要求另一方履行法定撫養義務,支付一定的撫養費。此外,我國《婚姻法》第37條也明確規定,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此條中的“必要時”應理解為在下列情形下,子女可以要求父母增加撫養費:一是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以維持當地實際生活水平的;二是因子女患病、上學,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的;三是有其他正當理由應當增加的。以上就是離婚協議約定不付撫養費有效嗎的介紹。實踐中父母在離婚的時候是可以在離婚協議里面約定不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同時也不用支付撫養費,這是法律允許的,也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如果日后撫養子女一方經濟情況發生改變的話,則還是可以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撫養費。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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