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離婚孩子撫養費 標準問題分以下兩種情況 1. 夫妻雙方離婚 ,孩子由一方撫養, 不撫養孩子 的一方應當給付離婚孩子撫養費; 2.撫養費包括孩子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等費用。 二、 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 :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20%-30%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孩子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50%;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3.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4.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并不是一定就按上述比例去支付的,除了參照工資收入比例的標準外,還應該考慮:孩子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經濟收入能力以及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三、離婚孩子撫養費標準的給付: 1.經濟條件許可的,撫養費可以一次性給付; 2.不具備一次性給付條件的,可以按月或定期給付撫養費,也可按收益季度或年度給付 四、現行法院判決的一般標準:因撫養費要結合當地是實際消費水平,現行法院一般判決在500-800元每月(城鎮),300--500元每月(農村)。 五、如果夫妻雙方均在農村,孩子也在農村生活,法院通常判決一次性 支付撫養費 ,具體計算方式如下;上年度年農民人均純收入x20-30%x孩子的撫養年限(至十八周歲),上年度年農民人均純收入每年山東省都會公布。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九條
撫養費的數額,可以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養費一般可以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養費的,比例可以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養費的數額可以依據當年總收入或者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
有特殊情況的,可以適當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撫養費標準 :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 2、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 后,子女由一方直接 撫養 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 撫養費 。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法律客觀:《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七條
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八條
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九條
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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