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倆月離婚,彩禮怎么退
結婚兩個月離婚返還彩禮的數額可由雙方協商決定,協議不成的,由法院判決。
法律規定了離婚退還彩禮的情形,分別是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男方可以找女方退還彩禮;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離婚后為解決男方生活問題的,男方也可以要回之前支付給女方的彩禮。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1、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2、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適用前款第(二)、(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此條件的規定,標志著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釋的形式對于彩禮糾紛問題如何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兩個月就離婚能要回彩禮嗎
看情況而定。如果屬于以下情形,需要返還彩禮: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其他情況不需要返還彩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結婚兩個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法律主觀: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對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作出了詳細的規定,然而,彩禮如何返還呢?本文為您做出了詳盡的解釋。 我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作出了如下規定: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 未辦理結婚登記 手續的; (二)雙方辦理 結婚登記手續 但確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
法律客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持: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并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結婚兩個月彩禮返還的法律規定
彩禮屬于夫妻財產,結婚兩個月內離婚,應將彩禮返還,但實際執行難度較大,可通過司法途徑解決。
彩禮是夫妻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如果婚姻關系在結婚兩個月內解除,應當返還受贈方的彩禮。但是現實操作上,彩禮的數量與具體的細節極其復雜,很難進行明確的界定,同時追回彩禮也面臨一系列的困難。具體來說,彩禮的金額、種類、是否有收據等問題都可能會影響判斷,同時還需考慮到婚禮中的其他費用等問題。如果無法達成協議,可通過法院對彩禮的歸屬進行判決,但由于具體情況不同,判決結果也會存在差異。
如果彩禮是作為家庭首付款給予,離婚后是否需要歸還?如果彩禮是作為家庭首付款給予,則存在一定的爭議。根據法律規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財產,但首付款的具體性質需要考慮實際情況。如果該彩禮僅限于購買房屋,并且并未作為個人財產交付,則應當返還。
彩禮作為中華傳統婚嫁禮儀的一部分,既代表著感情上的祝福與信任,也存在一定的商業色彩。在現代社會中,應將其合理融入到婚姻法律之中,充分保障婚姻關系雙方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條 受贈方因違反承諾協議或者重婚、欺詐、暴力等惡劣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應當歸還對方的財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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