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如果原告或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原告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通知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審理的,應當公告當事人姓名、案由和開庭的時間、地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院會做出缺席審判。離婚案件被告缺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是否判決離婚要以是否符合離婚的條件來決定的。離婚訴訟案件的雙方必須出席,但如果一方經傳喚后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缺席審判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按撤訴處理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訴訟與一般的民事訴訟不同,離婚訴訟由于具有強烈的人身屬性,需充分尊重雙方當事人的意愿。而且,離婚訴訟須先組織調解,所以原則上離婚訴訟的原被告必須親自到庭參與訴訟。但是在實踐中,會發生 被告不到庭 的情況,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型: 第一種是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已經被宣告失蹤,法院無法通知其到庭。下落不明的,法院可以公告送達法律文書,公告期滿被告不應訴的,可以缺席判決。如果被告已經被宣告失蹤的,法院應判決準予離婚。 第二種是被告有明確地址,且已經送達本人,卻因為不愿離婚而拒絕出庭應訴。第一次開庭時 被告不到場 ,法官會再次安排開庭時間。經兩次傳票傳喚被告仍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拘傳被告,也可以決定缺席判決。 但是如果被告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可以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或者被告不能表達意思,具有 訴訟代理人 的情況下,可以不出庭。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思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離婚案件被告缺席的,被告經傳票傳喚, 無正當理由 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是否判決離婚要以是否符合 離婚的條件 來決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 民事訴訟法 》規定,缺席審判,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
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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