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人改名字需要哪些資料
成人可以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成人改名字需要滿足的條件主要是:當事人需要年滿十八周歲;當事人需要先準備必要的材料;當事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戶口登記機關受理申請后,材料符合條件的,進行變更登記。
一、更改姓名所需材料:
1、本人申請(未成年人由父母寫申請),用A4紙、鋼筆書寫,注明“改名后,所有法律責任及后果由本人自己承擔”
2、工作單位證明(無工作單位的到社區蓋章)(未成年人讀書的由學校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離婚證及離婚判決書/協議書)、小孩出生證復印件到現場簽字
4、年滿16周歲的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要到場采集信息
5、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6、合理條件:
(一)被收養的小孩;
(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的;
(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因結婚需要加冠夫姓的;
(四)僧、道、尼還俗,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因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
(五)經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六)名字文字字義或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粗俗不雅;
(七)與人事、學歷或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的;
(八)其他認為理由正當。
二、具體步驟:
1、寫更名申請(更名申請XXX派出所,我叫XXX,性別,,某年某月某日出生,現年N周歲,因周圍四鄰重名N人,給學習.工作和生活帶來諸多不便,故申請更名為XXX,望批準.申請人XXX某年某月某日)
2、街道或單位的證明(如果是學生就到學校開證明,只需證明是本校學生即可)
3、到戶口所在地的戶籍部門申請更名(填更名申請表格,加蓋戶籍專用章,管片民警簽字,所長簽字)
4、到縣級戶籍部門簽字
5、公證
6、到市公安局戶籍部門簽字
7、回到戶口所在地戶籍部門打印新的戶口本
8、需要的資料:戶口本,身份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大人可以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成年人改名字的手續如下:
1、想改名者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
2、在戶籍所在地的公安分局戶證窗口領取申請表格;
3、提供改名所需資料;
4、經審批后即可改名。
成年人改名的三個條件如下:
1、本人要表達改名的意愿;
2、理由要充分;
3、本人要承諾改名后引起的民事和法律責任均由自己承擔。
未滿16周歲公民要求變更現用姓名的,由父母或者監護人持居民身份證、戶口簿,填寫申請報告,向戶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請,經派出所審核批準后,辦理變更。
公民享有姓名權,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定改變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盜用、假冒。成年人更改姓名的程序是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進行姓名變更需要的材料包括本人書面申請、居民身份證、戶口簿、能證明變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證明材料。
大家都知道我國公民的人格尊嚴是不受侵犯的;人格尊嚴其中一項就包含著公民的姓名權。我國公民是有權利申請修改姓名的。但是我國對于改名也是有一定的法律規定的。
戶口本和身份證已經都改成新的名字后,更改學籍檔案的步驟:
1、拿著已經辦理好的身份證和戶口本去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更名證明;
2、向學校遞交身份證、戶口本、戶籍證明和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開具的更名證明;
3、學校根據學生入學時候的錄取檔案信息進行對比,在確認是其本人之后,開具一根《非冒
名頂替證明》。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成年人想改姓改名字需要什么手續
成年人更改姓名需要的手續主要有以下內容:
需要由本人攜帶自己的戶口本、身份證等證明材料向戶籍管理機關申請進行改名,然后由戶籍管理機關依法對其予以辦理。公民姓名的變更應當換領新的身份證,本人在領取新證時是必須要交回原證的。
具體展開來講,更改姓名所需的材料主要有以下內容:
1、本人申請,如果是未成年人需要由父母寫申請,使用A4紙、鋼筆進行書寫,注明改名后,所有法律責任以及后果都由本人自己來承擔;
2、開具工作單位證明,如果沒有工作單位的可以到社區進行蓋章,未成年人正在讀書的需要由學校進行蓋章;
3、未成年人父母雙方都需攜帶身份證、結婚證或者離婚證以及離婚判決書、小孩的出生證復印件到現場進行簽字;
4、年滿十六周歲的則需要社區民警出具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本人需要到現場采集信息;
5、需要攜帶戶口本、身份證原件、復印件;
6、合理的條件:
(一)被收養的孩子;
(二)小孩申請由乳名改為大名;
(三)婦女原冠夫姓需要去掉夫姓或者因為結婚需要而加冠夫姓的;
(四)僧、道、尼還俗,需要由法名改為俗名的或者因為出家由俗名改為法名的情況;
(五)經過生父母雙方同意,離婚后一方要求為小孩更名的;
(六)名字文字字義或者發音與習俗相沖突或者實在粗俗不雅的;
(七)與人事、學歷或者其他重要檔案姓名不一致;
(八)其他認為的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公民變更姓名,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滿十八周歲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養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二)十八周歲以上的人需要變更姓名的時候,由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一十五條
自然人應當隨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選取姓氏:
(一)選取其他直系長輩血親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養人以外的人扶養而選取扶養人姓氏;
(三)有不違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當理由。少數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從本民族的文化傳統和風俗習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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