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次起訴離婚材料有:
1、當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結婚證;
2、離婚起訴書;
3、證明夫妻之間感情確已經破裂,或者是準予離婚的法定事由證據;
4、一審判決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立案和受理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系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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