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遺囑可以變更嗎
遺囑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以 口頭遺囑 為例,口頭遺囑一般都是在遺囑人情況危急的情況下所立,但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以書面或者錄音形式從新設立遺囑的,那么在先的口頭遺囑就失去效力。
遺囑可以更改,但是更改須有限制。因為公證遺囑證明效力較高,在后的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遺囑更改需謹慎。
二、遺囑變更、撤銷的處理原則
1、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其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立的遺囑為準。
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的,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公證遺囑為準;沒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也就是說,公證遺囑具有法律上的證據效力,遺囑人不能自行撤銷或變更。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也不能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要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遺囑人必須到原公證機關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手續。
3、遺囑人雖未立多份遺囑,但其生前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后,遺囑人沒有立新遺囑的,按 法定繼承 處理。
三、遺囑的有效要件
1、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
遺囑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設立遺囑,以依法自由處分其財產的行為能力。遺囑為民事行為,設立人必須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依我國現行法規定,只有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才有設立遺囑的行為能力即遺囑能力,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不具有遺囑能力。因此,遺囑人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遺囑必須是遺囑人處分其財產的真實的意思表示,因為意思表示真實是民事行為有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是否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3、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
4、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
遺囑既是遺囑人處分其個人財產的民事行為,就只能就遺囑人個人的合法財產作出處置。遺囑人以遺囑處分了屬于國家、集體或者他人所有的財產的,遺囑的該部分內容,應認定無效。
5、遺囑須不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
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民事行為無效。遺囑若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其內容違反社會公德,則也不能有效。
一、遺囑可以變更或撤銷嗎(一)遺囑畢竟是法律賦予立遺囑人的民事權利。那么,只要立遺囑還人健在并沒有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就有自主權對遺囑進行更改或撤銷。(二)依據法律規定,立遺囑人可以采取下列3種形式變更或撤銷遺囑:1、帶上原來經公證的遺囑原件,到公證部門申請撤銷;2、重新再立一份遺囑,將財產重新進行分配處置,并進行公證;3、依據高法《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當事人可以直接處分屬于你自己的財產,重新由他人保管等等。二、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方法有哪些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及司法實踐,遺囑變更與撤消的方法主要有:遺囑人另立新的遺囑,并且在新的遺囑中明確聲明撤消或變更原來所立的遺囑。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撤消公證遺囑。遺囑人若要變更、撤消公證遺囑的,必須再經過公證程序。遺囑人前后立了幾個遺囑,雖在后面的遺囑中未明確宣布變更、撤消前面的遺囑,但前后遺囑內容相抵觸時,則應以最后所立的遺囑為準,前面的遺囑視為被撤消;前后內容部分相抵觸的,則視為遺囑的變更。但若有公證遺囑的,以公證遺囑為準。遺囑人可通過自己的與遺囑內容相抵觸的行為,變更、撤消原來所立的遺囑;即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轉移、部分轉移的,遺囑視為被撤消或部分被撤消。遺囑變更或撤銷的方法有哪些”的相關解答,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遺囑是當事人對自己財產或其他事務的自由處分,如果出現需要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時,當事人只要健在并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就可以通過法律規定的各種方法變更或者撤銷其遺囑。但是要想自己的遺囑合法有效,避免之后因為遺囑有效力瑕疵而產生更多的麻煩,甚至給當事人造成損失,建議您將遺囑拿給遺產繼承方面的律師審查一下,或者請律師代書遺囑并作個律師見證,確保遺囑具備法律效力,更好地保障自己的權益。
遺囑公證后還可以進行反悔的。如果是立數份遺囑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根據法律規定,數份遺囑相抵觸的部分,以最后的遺囑為準,數份遺囑不相抵觸的部分,則仍然有效。遺囑公證后還可以重新訂立遺囑,并且以最后一份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遺產繼承公證可以改,但是更改之后也需要進行公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公民變更遺囑,只能由遺囑人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任何社會組織或者個人既無權對遺囑人設立的遺囑加以變更,也不能代理遺囑人進行遺囑變更。變更的遺囑內容必須合法,遺囑變更的每一事項無論涉及哪些內容,都必須與國家法律的要求相符合,否則變更的內容無效;變更遺囑的方式也要求合法,一般來說,變更遺囑的方式有兩種:第一,制作新遺囑,用以改變原遺囑內容,但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變更公證遺囑。第二,提出變更原遺囑的聲明,但必須按原設立遺囑的方式和程序進行。,遺囑人需要變更或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親自到辦理該遺囑公證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因緊急情況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到原公證處申請的,也可到就近的公證處提出申請,或請原公證處派公證員到其住地辦理。申請時,遺囑人應當提供身份證件遺囑所涉及的財產憑證和需要變更或撤銷的遺囑公證書,講明變更或撤銷該公證遺囑的原因和理由。,公證處辦理撤銷或變更公證遺囑的程序與辦理遺囑公證的程序相同。,遺囑人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行為真實、合法的,公證處應當及時辦理變更、撤銷公證遺囑的手續:對變更公證遺囑的,應根據變更的內容重新制作一份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對撤銷公證遺囑的,應當出具撤銷遺囑公證書,并收回原遺囑公證書。,公證服務收費標準,(一)辦理遺囑公證,每件收費150—200元。,(二)保管遺產,由雙方協商收費。,(三)確認遺囑效力,每件收費200—300元。,《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司法部關于調整公證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證明財產繼承,贈與和遺贈,接受益額的2%收取,最低收取200元。,一般來說遺囑經過公證機關的公證之后具有較高的公信力,如果當事人想要更改也應當到相應的公證機關進行變更。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 繼承人 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 扶養 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1、 遺囑 人可以撤銷、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 口頭遺囑 ,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 2、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抵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后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 《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條
遺囑人可以撤回、變更自己所立的遺囑。
立遺囑后,遺囑人實施與遺囑內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為的,視為對遺囑相關內容的撤回。
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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