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能繼承父母遺產嗎
一、殘疾人有權繼承遺產嗎 可以的。殘疾并不是失去應該享有的法律賦予的各種權利,可以正常繼承。如果智力殘疾的人法律上規定是應該有合法的監護人,監護人是可以代替智力殘疾的人獲得應得的房產并幫助其保護財產。應當先由第一順位繼承人繼承。二、法定繼承的分配原則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應均等。 根據法定繼承中遺產分配的一般原則: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可以不均等。 (1)即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給予照顧。但如果被繼承人遺留下的遺產特別多,繼承人平均分配遺產就可以足額保證有特殊苦難的繼承人的生活,就沒有必要加以照顧。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需要指出的時,這里是可以多分,而不是應當多分,不具有強制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該不分或少分三、法定繼承的順序是怎么樣的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贍養老人可以多分到多少遺產?
贍養老人可以多分到遺產,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繼承人之間可以協商,主張多分,當事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有能力不盡贍養義務的,可以主張少分,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
一、贍養老人可以多分到多少遺產? 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可以主張多分,具體數額需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 1、首先,多照顧老人能多分遺產。 2、我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3、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三十條指出: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扶養義務。二、分割遺產時要注意哪些問題 根據《繼承法》第26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因此,在繼承開始后,確定遺產的范圍時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1、遺產與家庭共同財產的區分。 2、遺產與夫妻共同財產的區分。 3、被繼承人生前所欠的個人債務和整個家庭所欠的共同債務的區分。例如,被繼承人生前所負的債務雖然是以其個人名義所借,但用于家庭消費的,應認定為家庭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夫妻一方去世,分割遺產時,應當先將夫妻共同所有財產,分出一半為配偶所有,遺產繼承前,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所欠的債務,債務償還以遺產數額為限。
遺產繼承中哪些條件可以多繼承?
其他遺產繼承人同意的情況下可以多繼承。或者承擔主要扶養義務、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可以多分遺產。注意只是可以,不是一定,不是必須,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法定繼承原則上平分,你要多分,除了盡主要贍養義務,主要還是要其他繼承人同意,否則相持不下的話,基本就是打官司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輩血親代位繼承。
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繼承。
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被代位繼承人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一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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