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老人為了避免身后兒女們不必要的財產糾紛,需要寫遺囑,但不知道該怎么寫才具有效力,往往到我們法律援助中心尋求幫助。這不,86歲的拜景軒老人就找到張哥,請求給其寫一份具有法律效力的遺囑。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六條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一、遺囑有哪幾種形式?
遺囑分為自書遺囑、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公證遺囑五種形式,不同的遺囑形式,所生效的條件也不相同。立遺囑人要根據自己訂立的遺囑類型及其相應的生效條件,做好對應的準備工作,才能讓自己所訂立的遺囑具有法律效力。
二、各種形式的遺囑的有效條件是什么?
依據《繼承法》的規定,張哥將五種不同形式的遺囑做一簡要說明。
1、自書遺囑:立遺囑人親自書寫的遺囑為自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不能由他人代寫或記錄;不能打印;
(2)必須是親自簽名,不能由他人代簽姓名;不能用印章、指印或其他符號代替簽名
(3)必須注明年月日。
2、代書遺囑:立遺囑人由于疾病、文化程度等原因,需要委托他人代寫的遺囑為代書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
代書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必須由遺囑人口述遺囑要點,然后由見證人中的一人代為書寫;
(3)寫成書面遺囑后,代書人向遺囑人宣讀,由立遺囑人認可并簽名。
(4)必須注明年月日;
(5)由代寫人、其他在場見證人簽名;
(6)代寫人不能是見證人以外的其他人,也不能是繼承人、受遺贈人等法律規定的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的人;
3、錄音遺囑:遺囑人用錄音機錄下的自己的口述遺囑稱為錄音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四款規定:“以錄音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錄音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立遺囑人進行錄音遺囑時,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
(2)見證可采取書面(注明年月日)或錄音的形式。
(3)經過見證的錄音磁帶應封存起來,注明年月日,遺囑人與見證人在封條上簽名。
4、口頭遺囑:立遺囑人在生命遭遇威脅的情況下口授他人的遺囑稱為口頭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五款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口頭遺囑的生效條件是:
(1)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的情況下設立的,如在前線作戰、船舶遇險、飛機失事、遭遇臺風、地震洪水等。
(2)設立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見證的方式,可以事后做書面或口頭證明。
(3)對口頭遺囑當場作出書面記錄的,要注明年月日,并由記錄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
(4)如果危急情況解除后,遺囑人用了其他形式設立遺囑的,則之前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5、公證遺囑: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遺囑為公證遺囑。《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機關是我國專門辦理證明法律行為及有法律意義文件和事實的真實性和合法性的司法行政機關。因此,公證遺囑是方式嚴格、內容真實、證據力較強的一種遺囑形式。辦理公證遺囑一般由遺囑人在公證員二人面前,親筆書寫遺囑,簽名蓋章,并注明年月日。也可以由公證人員代為記錄遺囑,并由其整理成書面遺囑后向遺囑人宣讀,在遺囑人確認無誤后,有記錄的公證員二人和遺囑人簽名,注明地點和年月日。
這里要說明的是,公證遺囑并不是唯一有效的遺囑形式,也不是遺囑生效的必要條件。遺囑有效不需要公證,但是公證遺囑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遺囑。經過公證的遺囑,如果沒有新的公證遺囑推翻此遺囑,該公證遺囑就一直有效。
三、遺囑無效的情形有哪些呢?
1、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2、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3、
3、遺囑人受脅迫、欺騙所立的遺囑無效。
4、偽造的遺囑無效。
5、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6、立有數份遺囑,內容相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為準。之前的遺囑無效。
四、哪些人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1、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
2、繼承人、受遺贈人;
3、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五、遺產繼承的時效是怎么規定的:
1、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25條第2款規定: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2、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繼承法》第3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法律分析:自書遺囑必須由遺囑人親筆書寫全部內容,并要有簽名和注明年月日,不能由他人代寫。根據法律規定,遺囑繼承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其他人,由誰繼承,繼承多少,由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決定。公民所立遺囑必須具備以下五個條件才合法有效:遺囑人須有遺囑能力,只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有遺囑能力;遺囑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原則上應該以遺囑人最后于遺囑中作出的意思表示為準;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的繼承權;遺囑中所處分的財產須為遺囑人的個人財產;遺囑須不得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道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自書遺囑按照以下要求書寫法律上才有效:
1、立遺囑人須親筆書寫遺囑全文;
2、立遺囑人須親筆簽名,并在遺囑上親筆具體日期;
3、立遺囑人須有立遺囑能力;
4、遺囑須是其真實意思表示;
5、遺囑沒有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的繼承權;
6、遺囑中處分的財產是個人合法財產;
7、遺囑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和公序良俗。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以虛假的意思表示隱藏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依照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 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條 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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