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一方的債務需另一方承擔嗎
夫妻一方的債務是否另一方也需承擔,得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如果是一方以個人名義申請的,且屬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并沒有用于夫妻的共同生活消費、共同生產經營,那不算是夫妻共同債務,只由借款一方獨自承擔即可,另一方無需共同承擔該債務。
而如果一方若所借債款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那就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另一方同樣需要承擔相應的還款責任。對此,如果欠款不還,那一旦被起訴、法院強制執行,夫妻雙方的財產都有可能被凍結、扣押、拍賣,用以抵償欠款;且雙方的信用都會因逾期而受損。
如果不清楚自己是否要承擔配偶所借債款,可以去查詢一下貸款資金的使用去向(各類發票、小票等消費憑證都能夠證明);或者聯系銀行客服進行咨詢也行。
老公欠債妻子不知情需要償還嗎
夫妻雙方當事人是需要坦誠相待的,但是有的人可能會在外面欠下很多債,配偶一方當事人并不知情。對于夫妻共同債務,夫妻雙方當事人是需要承擔連帶責任,共同償還的。那么,老公欠債妻子不知情需要償還嗎?下面,我詳細為您介紹具體內容。老公欠債妻子不知情需要償還嗎 1、如果用于夫妻或者家庭的共同生活的話,就算是夫妻共同債務了,有償還的義務; 2、如果能證明這個債務卻為丈夫一人債務的,可以拒絕債主還錢; 3、如果借錢用于賭博的話,國家法律是不保護此類的債權債務; 如果是第一種,因為是婚姻續存期間的債務,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婚前財產有無公正都沒區別,都要用于償還債務。如果沒有離婚,妻子的工資會被用來抵債,因為妻子的收入也屬于夫妻共同財產,但是應該會保留一定的生活費用。至于房子,不管是婚前個人財產還是婚后共同財產,一旦債務被認定為共同債務,法院也可能會強制執行婚前個人財產。當然,如果只有一套房子,一般法院不會強制拍賣。具體怎么執行就要看具體情況了。 如果是第二種,要看你是否能提出相關證據證明你丈夫所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的共同生活。 如果是第三種根本不用理會,法律不支持。 總之,如果不想替丈夫還債,最關鍵的不是離婚和財產分割,而是想辦法證明丈夫借的債務沒有用于夫妻或家庭共同生活。 尤其要注意一種情況,一方投資經營所負債務,即丈夫借錢用于從事經營活動。
判斷該類債務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主要考慮兩個方面的因素:一是該經營活動是否取得了夫妻另一方的同意;二是經營收益是否共享,即使夫妻另一方沒有同意,但是經營收益用于共同生活或者另一方追認亦可定為共同債務。夫妻一方未經同意私自籌款經營,收益確未共享,所負債務為個人債務(最高院關于財產分割具體意見第17條)。夫妻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所負債務為夫妻共同債務(民通意見第43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7條: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43條規定“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從事個體經營或承包經營,其收入為夫妻共有財產,債務亦應以夫妻共有財產清償。”由此可見一方以個人名義對外從事的經營活動所負債務,因其經營收入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該債務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所以一旦屬于這種情況,通常也會被判定夫妻共同債務。當然在實際判決中也有特殊案例,比如妻子并不知道丈夫做生意也不知道其欠債,丈夫也不能證明欠債用于夫妻家庭生活,而判為一方債務的。一般情況是丈夫有正當職業,只是臨時起意進行短期一次性的投資或投機,結果失敗欠債的,但這也要視具體情況,以及舉證是否能讓法院信服了。基本上就這樣了。
男方出軌欠的債務女方要幫忙還?
法律主觀:
男方出軌債務不一定需要女方承擔,是否要替丈夫還債主要涉及到是否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問題,如果為夫妻共同債務,配偶一方有義務償還。,下列債務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1.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2.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撫養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3.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4.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做表示的,視為不同意。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應當承擔與主債務有關的從債務,但是該從債務專屬于原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夫妻共同債務債權人可以只起訴夫妻一方的。且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后。債權人可以依據生效裁判文書,申請法院執行,在執行程序中能追加其配偶為被執行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五條,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對夫妻財產分割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債務承擔清償責任后,主張由另一方按照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承擔相應債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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