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死了前妻的孩子有繼承權嗎
丈夫死了前妻的孩子有繼承權嗎法律分析:
丈夫死了,前妻的孩子有繼承權。只要是被繼承人的合法配偶,且被繼承人沒有立遺囑讓現任配偶不予繼承的,都有與被繼承人的子女共享繼承權的權利。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后,父母對于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離婚后,不滿兩周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已滿兩周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子女已滿八周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衍生問題:
法定繼承人怎么分配財產?
遺產的分割由繼承人具體協商遺產的分割方式;繼承人協商不成的,可以通過調解確定遺產分割的方式;調解不成的,則通過訴訟程序,由人民法院確定遺產的分割方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分割方式:1、實物分割。2、變價分割。3、補償分割。4、保留共有的分割。
離婚后前妻的孩子還有繼承權嗎
法律主觀:
根據您的描述,該房產是您夫妻雙方 婚后共同財產 ,如果沒有特殊約定的話,您的丈夫享有一半的份額。您的丈夫去世,該屬于您丈夫的一半房產份額發生繼承。如果丈夫去世前沒有訂立遺囑,丈夫的遺產發生法定繼承,也就是由其配偶、父母、子女繼承,也就是由您、您丈夫的孩子以及您丈夫的父母繼承遺產。如果前妻的孩子不是您丈夫的親生子也不是繼子女、養子女等情況,原則上孩子無權繼承遺產。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丈夫前妻的孩子有權繼承我的財產嗎
老公前妻的孩子有權利繼承財產,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后,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1.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2.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丈夫和前妻的孩子,對丈夫的財產有繼承權。但是對繼母的財產沒有繼承權。規避對策是立遺囑。因為我國民法典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要什么材料
辦理財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1.證明本人身份的材料。例如,本人身份證、戶口簿、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材料等;
2.證明財產基本信息的材料。例如,財產權屬證、遺囑等;
3.辦理繼承權公證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辦理繼承權公證需要所有子女到場嗎
辦理繼承權公證不需要所有子女到場,放棄繼承權的,則應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已經公證的遺囑繼承是不能取消的,如果認為遺產繼承公證有錯誤的,可以提出復查。遺產繼承是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民事法律行為。進行公證后的遺產更具有法律公信力。
綜上所述,老公與前妻所生的孩子,仍然是老公的孩子,老公死亡后,該孩子有權與其他法定繼承人一起繼承爸爸的財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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