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想要有效寫法如下:
一、本人身份的說明:
身份證號碼、住所、近親屬情況。
二、本人委托的遺囑執行人的說明:
身份證,授權委托書,住所、指定遺囑執行人與本人的關系,如有任何利害關系應注明不影響其執行人效力,指定后備執行人,確認的簽名包括各種簽名字體的示范。
三、本人遺囑法律效力的說明:
1、法律依據,身體狀況、精神狀況、行為能力,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未受脅迫、欺騙所立,遺囑內容要真實、合法,所處分的財產為個人所有,給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了必要的份額,遺囑人所提供的遺囑或者遺囑草稿的形成時間、地點和過程,是自書還是代書,是否本人的真實意愿,有無修改、補充,對遺產的處分是否附有條件;
2、代書人的情況,遺囑或者遺囑草稿上的簽名、蓋章或者手印是否其本人所為。
四、本人財產的說明:
房產、存款、股票、汽車、現金、投資、債權等,相關合同、產權證及憑證,以前是否曾以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等方式進行過處分,有無已設立擔保、已被查封、扣押等限制所有權的情況。
五、本人保險的說明:
收益人基本情況,監護人,遺囑執行人、相關合同單證理賠方法。
六、本人相關事務的執行:
債權債務、財產分配、個人用品:汽車、電腦、書籍、信函、照片、給相關人員的信函呈送。
七、以前訂立遺囑的情況,數份遺囑,而內容有抵觸的,以最后的遺囑有效的聲明。
八、簽名及日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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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寫遺囑有法律效力,即使不公證也同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公證后的法律效力要大于其他類型的遺囑。手寫遺囑要滿足以下條件才有效:
第一、遺囑只能處分被繼承人死亡時合法遺留的個人財產,而不能處置他人財產。
第二、遺囑內容要明確具體。包括遺產范圍、遺產處置方式要明確具體,繼承人要明確具體,繼承人是遺囑的主要權利人,不能用昵稱、別名進行稱呼,最好包括姓名、身份證號碼等便與識別的身份標識。
第三、手寫遺囑在書寫時要求被繼承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對自己的行為所產生的法律后果有充分的認知與了解。
第四、手寫遺囑要求被繼承人親自書寫,內容也是要被繼承人真實意思表示。
第五、遺囑內容本身不能夠附生效條件,否則所附的條件將會被依法認定為無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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