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放棄房產繼承公證怎么辦理
法律主觀:
(1)公民申辦放棄 繼承權 聲明書公證,應當親自到其居住地的公證機構或作出放棄繼承權的行為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公證申請,不能委托他人 代理 ; (2)在時效上,公民放棄繼承權應當在被 繼承人 死亡,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 繼承 的意思表示,否則,放棄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將不具有法律效力。同時,放棄繼承權不能附帶其他條件或將自己放棄的權利轉給他人,否則,應按接受繼承辦理; (3)公民申辦放棄 繼承權公證 ,應是其自愿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任何在受脅迫、受欺騙情況下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都將視為無效的民事行為。
法律客觀:
《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七條,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應當填寫公證申請表。 公證申請表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況。 (二)申請公證的事項及公證書的用途。 (三)申請公證的文書的名稱。 (四)提交證明材料的名稱、份數及有關證人的姓名、住址、聯系方式。 (五)申請的日期。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情況。 申請人應當在申請表上簽名或者蓋章,不能簽名、蓋章的由本人捺指印。
放棄遺產繼承權公證怎么辦理
【法律分析】:放棄繼承權公證流程:1、當事人申辦放棄繼承權公證,應當到其住所地或行為發生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
2、辦理放棄繼承權聲明書公證,當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
(3)當事人享有繼承權的證明,例如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被繼承人的遺囑等;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5)公證員認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五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辦理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發生地的公證機構提出。
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公證,應當向不動產所在地的公證機構提出;申請辦理涉及不動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可以適用前款規定。
如何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在辦理的時候只需要帶上自己的身份證和戶口本,以及所繼承的相關遺產的證明和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之后,做出不繼承相關房產的公證證明書即可產生法律效力。證明當事人選擇不繼承房產。
一、如何辦理放棄房產繼承公證? 到你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去辦理“放棄繼承權書面聲明”,不用返回原籍。具體要求如下: (一)、必須由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親自去戶籍所在地的公證處申請辦理。 (二)、申請辦理時需提交一下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戶口簿。 2、有關所要繼承的遺產的證明,如房產證等。 3、申請人和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的證明。 4、放棄遺產繼承權聲明書(須在公證機關公證員面前當場書寫并簽名)。 (三)、申請人填寫放棄繼承權公證申請表。 放棄遺產沒有強制公證的法律要求,是否公證全憑繼承人的自愿。放棄房產繼承同樣沒有強制要求必須要公證,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如果不需要公證,就有明示的放棄的文件,比如聲明等。 公證是采取自愿原則的,也就是做出放棄遺產的意思表示,自己通過書面表述明示出來,就可以發生效力。但是為了避免以后的糾紛,辦理公證可能更有法律效力。 我國《繼承法》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所以,公民申請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有很強的時間性,一定要在被繼承人死亡后,遺產處理前這段時間提出。過了這段時間,公證處均不予受理。 如果繼承人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視其為接受繼承,但在遺產分割前,一旦繼承人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則溯及其自繼承開始不為繼承人。當繼承人要求只繼承部分遺產時,公證機構應當為當事人先辦理繼承權公證,再為其辦理遺產的析產協議或放棄遺產的公證。二、放棄繼承權公證后反悔能否撤銷 放棄繼承權公證后一般不能撤銷。因為,辦理該公證時,放棄繼承權是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公證書沒有錯誤,不具備撤銷公證書的理由。 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當事人、公證事項的利害關系人認為公證書有錯誤的,可以向出具該公證書的公證機構提出復查。公證書的內容違法或者與事實不符的,公證機構應當撤銷該公證書并予以公告,該公證書自始無效;公證書有其他錯誤的,公證機構應當予以更正。 其實在我國如果選擇不繼承房產的話,并不是一定需要進行相關的公證,只需要自己選擇不進行繼承即可。但是如果選擇不繼承的話并且需要給其他人提供一定的相關保障的話,那么是可以向公證處提出相關申請進行公證的,那么就產生法律效力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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