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放棄繼承 法院會怎么判
即使當事人有放棄繼承的意愿,但是由于其沒有書面聲明,法院不會認定為其放棄繼承權。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 遺產處理 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如何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
申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并提交以下材料: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 被繼承人 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根據規定,公證處辦理放棄繼承公證,要向當事人講明他的權利、義務及其放棄繼承權將引起的法律后果,使當事人對自己行為的性質和將要產生的影響有明確的認識。公證處應將上述情況記錄在公證筆錄上,筆錄應讓當事人核對并簽名。
三 、繼承人被迫放棄遺產繼承能反悔嗎
如果當事人在被別人強迫的情況下放棄了自己應該繼承的遺產,這種情況下,如果當事人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在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時受到了威脅或者強迫,則該繼承人有權請求法院確認其繼承權,重新分割遺產。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所為的民事行為應屬無效。無效的民事行為,從行為開始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如果當事人主動放棄繼承權,在遺產處理之前,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反悔的,由人民法院酌情決定是否恢復其繼承權;遺產分割以后,放棄繼承權的繼承人反悔的,不予支持。
繼承人可以放棄繼承,但必須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書面表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一、自動放棄遺產
遺產繼承不會因時間而自動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三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二、繼子女繼承權的法律規定
1、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代位繼承又稱間接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由其晚輩直系血親代替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種法定繼承形式。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養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代位繼承權,但法律沒有規定關于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是否享有代位繼承權,在實踐中一般認為只要繼子女與其繼子女形成了扶養關系,則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繼子女就享有代位繼承權。
2、繼子女繼承繼父母的遺產不妨礙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與繼父母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同時對繼父母和生父母都享有繼承權。
3、繼子女繼承權的確定標準的相關規定
與繼父母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對繼父母的遺產享有繼承權,因為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象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在法律上扶養關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繼父母對未成年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繼子女受繼父母經濟上的供養;繼子女受繼父母生活上的撫養、教育。
(2)繼父母對已成年但系限制行為能力或無行為能力的繼子女履行了撫養義務。
(3)繼子女對繼父母履行了贍養義務:
(4)繼子女在經濟上供養繼父母;
(5)繼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繼父母。
若繼子女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時,繼子女已經長大成人,分居另過,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繼子女未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撫養教育成人,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也未盡過贍養撫助義務的,則不能視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繼子女也就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只要能具備繼父母對繼子女的撫養和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的情形之一,就可認定為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據法律規定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就互相享有繼承權。
三、未成年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繼子女是否有權繼承遺產要看是否形成撫養關系。我國《民法典繼承編》中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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