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宅基地登記人過世繼承權嗎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的定義】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
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法定繼承、遺囑繼承、遺贈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效力】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宅基地登記后戶主死亡如何確權
戶主死亡后,登記在戶主下的宅基地可以變更變更登記,登記在繼承人的名下,但繼承如果已經有一次宅基地的,不能再登記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條【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和注銷登記】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三、宅基地申請條件
1、提出申請建房申請人向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提出建房申請。
2、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受理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委會受理后,集體組織成員進行討論后,有集體代表對討論結果進行公布。
3、報鄉、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建房并公布后,向鄉、鎮政府國土部門申報建房申請。
4、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鄉、鎮土地管理機構審核同意后,將建房申請等材料報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核。
5、市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建房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市縣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交的建房申請等材料進行審核。
6、申請建房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村民住宅建設和用地申請表》。②、戶口簿及家庭成年成員的身份證影印件。③、擬建房屋與相鄰建筑毗連或者涉及到他人權益的,應該取得索權人的同意,且有書面協議。以上就是農村申請建房的大致流程及所需要的材料。提示:上述只是一個概括性的流程及材料,具體還需要各位結合當地的規定進行細化。
通過上述分析可以知道,戶主死亡后宅基地可以由繼承人繼續死亡,登記在繼續人名下,但如果繼承人已經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宅基地由村委會收回,但繼承人可以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是自然人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根據其性質不得繼承的遺產,不得繼承。
法律分析:宅基地是不可以繼承的,農民只對宅基地享有土地使用權,也即可以利用宅基地來建造房屋居住,不享有土地所有權,繼承人自然無法繼承不享有所有權的不動產。因此,想要繼續使用宅基地,只能通過繼承宅基地上建造的房屋,擁有房屋所有權來繼續行使對宅基地的使用權。綜上所述,宅基地無法繼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九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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