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1、應該先看死者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應按遺囑執行。2、沒有遺囑的,應該確定哪些人可以作為繼承人。繼承人分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一)一般情況
我國《民法典》(2021.1.1生效)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能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民法典》第1129條還規定: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在遺產繼承中,被繼承人立有遺囑將其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或者在遺囑中明確將其個人財產贈給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應遵照該遺囑執行。
(二)特殊情況
根據《民法典》第1154條之規定,立有遺囑的遺產繼承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此外,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遺產的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無清償義務,當然自愿清償的除外。
二、財產的分配
(一)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數額。
(二)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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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遺產繼承順序及分配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為先夫或妻,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均無則歸國家。夫妻共同財產無約定或協議的情況下,按照分割原則進行分配。分割原則包括各自出資比例、勞務價值比例等。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為:先夫或妻、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均無則歸國家。這意味著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遺產將優先由生存方繼承,并繼續按照上述順序傳承下去,直至有合法繼承人。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到的財產。在沒有約定或協議的情況下,夫妻共同財產將被平均分割。分割原則包括各自出資比例、勞務價值比例等。如夫妻共同財產中有一方所有的財物,另一方沒有對此作出過任何貢獻,那么對于前者所有的財產,繼承人應優先分配給前者的合法繼承人。需要注意的是,在夫妻共同財產中,夫妻雙方的個人財產和個人債務是不包括在內的,其遺產將按照普通遺產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如果夫妻在離婚后一方去世,其遺產是否由離婚前的配偶繼承?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后一方死亡時,其財產應按照普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而非由離婚前的配偶繼承。只有在離婚協議或遺囑中特別規定才可能由離婚前的配偶繼承。
夫妻遺產繼承順序為先夫或妻,再子女,父母,兄弟姐妹,如均無則歸國家。夫妻共同財產無約定或協議的情況下,按照分割原則進行分配。在離婚后一方去世的情況下,其遺產應按照普通的繼承順序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條 繼承開始后,遺囑執行人為遺產管理人;沒有遺囑執行人的,繼承人應當及時推選遺產管理人;繼承人未推選的,由繼承人共同擔任遺產管理人;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均放棄繼承的,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者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 對遺產管理人的確定有爭議的,利害關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指定遺產管理人。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條 遺產管理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一)清理遺產并制作遺產清單;(二)向繼承人報告遺產情況;(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遺產毀損、滅失;(四)處理被繼承人的債權債務;(五)按照遺囑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分割遺產;
房產繼承怎么分配
一、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是依照法律的規定,由繼承人按繼承順序、繼承份額進行繼承。
規定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順序是指上述繼承人繼承遺產的先后順序。將繼承人分成兩個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先由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包括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及雖有第一順序繼承人但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的,才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繼承份額是指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時,份額一般均等。對于有特殊困難的人、未成年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應該予以照顧,適當多分配一些遺產。對于有撫養能力和撫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撫養義務的,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少分。
二、房產繼承分配的條件是什么
1、繼承應當在被繼承人(在房產繼承中就是遺留下房產的人)死亡后才能發生。這是繼承的首要條件。有的房產所有權人為了避免繼承人在日后可能會因爭奪房產而產生糾紛,在生前就將房產權交給繼承人,如分給某個或各個子女這也是合法的行為,但這不是繼承,因為這時繼承還沒有開始,而是生前的贈與行為。
2、繼承遺產的人應當是被繼承人的合法繼承人,就是依照法律的規定能作為繼承人的繼承人。這是繼承的第二個條件。被繼承人如果立下遺囑,將房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或是捐獻給國家、集體,這也是被繼承人處分遺產的方式,但這不是繼承而是遺贈。
3、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這是繼承的第三個條件。有的房產是共有的,如常見的夫妻之間的共有,當一方死亡以后,并不是所有的房產都成了遺產。這時,應當先將房產進行產權分割將屬于被繼承人配偶的份額(除有約定者外,一般應分出房產份額的一半)分割出來以后,再對遺產進行繼承。
房產繼承公證程序如下:
1.申請公證,提交房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2.公證機構受理申請,發送受理通知單;
3.審查資料、告知申請人權利和義務;
4.收取公證費;
5.進行公證 。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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