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繼承糾紛如何解決?
1、自行協商解決;2、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解決;3、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解決。所謂遺產繼承糾紛,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因爭執(zhí)死者的遺產而發(fā)生的糾紛。比如因繼承權、繼承順序、遺產分配份額等發(fā)生爭議,都屬于繼承糾紛的范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糾紛要怎么起訴
法律主觀:
遺產繼承糾紛怎么起訴
1、起訴前的準備
收集遺產繼承糾紛的證據材料,比如: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繼承人身份的證據等。
2、確定訴請、被告
(1)在決定起訴后,首先要解決的問題就是確定訴求。根據我國繼承法規(guī)定,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法定繼承中繼承人的范圍和順序是有法律規(guī)定的。在遺囑繼承中,立遺囑的被繼承人在遺囑中確定將自己的財產留給法定繼承人以內人的,就是遺囑繼承關系,其遺下的財產也屬于遺產。
訴訟請求可確定為按遺囑指定獲得遺產或者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如果遺囑人在遺囑中將自己的財產指定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個人或組織的,這種關系是遺贈繼承關系。立遺囑人留下的財產屬于遺贈財產。按遺囑取得這種財產的人或組織是遺囑受益人,其提起訴訟的請求就是獲得遺贈財產或認為遺囑無效或部分無效。
(2)確定訴求以后,就應注意確定被告。在法定繼承中,被告主要是占有或多占遺產的法定繼承人。如法定繼承人占有的份額比較恰當,或其占有的是依法應得的一部分,則可不將其列為被告。在遺囑繼承或遺贈關系糾紛中,被告主要是遺囑指定的繼承人或按遺囑可得遺產的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受益人。如果請求從遺產中清償自己的債權財產,則提起訴訟的被告是遺產執(zhí)行人、遺產實際占有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受遺贈人、遺贈受益人。
根據我國現行的繼承法規(guī)定,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范圍是被繼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其中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確定起訴法院
遺產訴訟,一般由被繼承人生前戶籍所在地或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管轄。如果爭執(zhí)的遺產是不動產,原告可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如是動產,如金銀首飾、家具雜物,可向動產地法院起訴。動產不在一地法院管轄的,選價值大的動產地法院管轄。既有動產又有不動產,可向主要遺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法律客觀: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當事人依照法律規(guī)定享有的起訴權利。對符合本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起訴,必須受理。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關于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一、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如何處理 1、遺產繼承并且有債務糾紛,繼承人應當先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條規(guī)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yǎng)協議。按照協議,該組織或者個人承擔該自然人生養(yǎng)死葬的義務,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條規(guī)定,分割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但是,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條規(guī)定,繼承人以所得遺產實際價值為限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愿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清償責任。
二、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是什么 1、遺產繼承糾紛訴訟管轄是指具有遺產繼承管轄權的法院,當事人應當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訴訟。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guī)定,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 (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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