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按什么辦理
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按法定繼承辦理。具體如下: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的遺產的,應當按照再法定繼承的要求辦理;
2、財產應當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如果遺囑繼承人決定放棄繼承權,通常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辦理:
1、放棄聲明,繼承人需要書面提交一份放棄聲明,表明自愿放棄對遺產的繼承權。放棄聲明通常需要包括繼承人的身份信息、遺囑的具體細節以及放棄繼承的明確陳述;
2、 公證或認證,放棄聲明通常需要進行公證或認證。這意味著繼承人需要將放棄聲明提交給相關的公證機構、法院或其他有權機構進行驗證和認可。具體的公證或認證程序可能因國家和地區的法律制度而有所不同;
3、繼承順位調整,一旦繼承人放棄繼承權,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順位可能會進行調整。通常,下一個合法繼承人將在繼承人放棄繼承后來繼承遺產;
4、遺產分配,根據放棄繼承的繼承人和新的繼承順位,遺產將按照相關法律規定進行分配。
綜上所述,放棄繼承的辦理通常包括提交放棄聲明、公證或認證、繼承順位調整以及遺產分配。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
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外,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一)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
(二)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或者受遺贈人喪失受遺贈權;
(三)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于遺囑人死亡或者終止;
(四)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五)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放棄繼承遺產需要什么手續
一、放棄繼承遺產需要什么手續
1、放棄繼承遺產需要手續如下:
1、棄權人帶著身份證、戶口簿、去世人死亡證明、自己和去世人的親屬關系證明,所放棄財產的財產憑證到當地公證處辦理;
2、公證處會按照棄權人的意愿擬定棄權聲明書,然后簽字就可以。
放棄遺產繼承人可用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作出,用口頭方式表示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或有其它證據證明的,一般應認定為有效。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材料有哪些
1、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2、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3、本人與被繼承人關系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聲明書。
公證放棄遺產繼承需要什么材料
法律主觀:
放棄遺產繼承公證需要的材料:
1、提供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和房屋價值評估單。
3、本人與被繼承人的關系證明。
4、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的聲明書。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的規定,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
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
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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