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死后鑒定遺囑的真偽:1.若質疑筆跡的真假,筆跡鑒定遺囑真偽鑒定方法如下:去找法院做相關的筆跡司法鑒定。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遺囑簽名存在瑕疵,法律推定該遺囑是本人所簽。可以保留一些立遺囑人生前字跡,發生爭議可做筆跡鑒定。若有證據證明是遺囑人的親筆,且要有相關的證人,證明是在遺囑人清醒狀態下的意思表示。2.若質疑手印,手印鑒定遺囑真偽鑒定方法如下:質疑的人需要質證該遺囑的手印為非本人手印,可以進行手印的比對。3若質疑代書遺囑,則由證人應當尋找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看其證人證言及遺囑上的簽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規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規定: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規定: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規定: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
在訴訟中,自書遺囑的真偽需要由主張該自書遺囑為真的一方當事人來舉證證明,也即證明責任歸屬于主張特定事實存在的一方當事人。誰主張該遺囑內容為真,誰來證明,如果無法證明這一事實,那么主張為真的這一方當事人就需要承擔因為這一事實真假不明所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當然,認為遺囑為假的一方也可以提供證據證明遺囑是假的,只是不承擔結果意義上的證明責任。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觀地審查核實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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