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 債務 另一方是否承擔 如果屬于 夫妻共同債務 ,則有連帶清償的義務。夫妻共同債務是為維持夫妻共同的家庭生活而產生,應由夫妻雙方共同承擔。夫妻一方的 個人債務 用一方用個人財產償還。確定為個人債務的, 債權人 不得向另一方要求償還。 (1)夫妻共同債務,是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者其中一方為夫妻共同生活對第三人所負的債務。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是否夫妻共同債務,需要看不同情形: 1、一方賭博等從事違法行為所借的債務,由于該債務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和家庭生活,屬于一方個人不合理的開支,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范圍,因而應由舉債人個人自行承擔,配偶另一方不承擔償還責任。 2、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一方名義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該由夫妻共同償還。 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夠證明該債務確為欠債人個人債務,那么未欠債的婚姻關系當事人可以對抗債權人的請求。 屬于個人債務的情形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債權人與 債務人 明確約定該項債務屬于個人債務;另一種是屬于 婚姻法 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的情況。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項規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3、如有如下情形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應按個人債務處理,由一方以個人財產清償:(一)夫妻雙方約定由個人負擔的債務,但以逃避債務為目的的除外; (二)一方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資助與其沒有 撫養 義務的親朋所負的債務; (三)一方未經對方同意,獨自籌資從事經營活動,其收入確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四)其他應由個人承擔的債務。 《婚姻法解釋》二十四條的出臺,有著特殊經濟背景下,對實務中增多的夫妻串通轉移財產的,逃避債務的行為的規制。實踐中由于各地地方法院的法官的裁判規則的不同,受案的一方因存在舉證的困難,就直接依據二十四條的規定被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這就將可能涉及到非法債務或者惡意串通的債務加之到未舉債的一方。甚至一些地方法院直接在執行階段適用這條,未經審判直接將乙方作為被執行人,這其實是一種對當事人訴權和抗辯權的剝奪。 夫妻一方在外的欠債,可能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也有可能是一方的個人債務。自然對于個人債務,就不能要求另一方來承擔。只有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的部分,配偶才有承擔的責任。要是夫妻 離婚 的話,也需要對這個債務問題作出處理才行。
法律客觀: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夫妻一方欠債另一方一般不需要償還。但如果該債務由另一方追認,或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另一方應當共同償還。
法律客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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