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去世后如何繼承農村房屋
法律分析:父母去世,對于農村的房屋,子女可以繼承。對于房屋下的宅基地使用權,子女也可以繼承。 不只是農村戶籍的子女可以繼承;具有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父母農村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非農戶口怎樣繼承農村父母房產
一、非農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嗎 1、非農戶口可以繼承農村父母的房子。非農戶是可以繼承農村住房的,在拆遷的時候也可以得到房子的拆遷費,但是房子盡限居住和收益,不能拆了之后建新的。繼承農村住房要辦理房產變更登記,寫登記申請,帶上身份戶口證件、房屋原產權證等材料到相關部門去登記變更。 2、《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 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第五十條 農村專業戶宅基地以外的非農業建設用地與宅基地分別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二、繼承房產的條件是什么 1、房產繼承有三種形式,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和遺贈; 2、遺產應當是被繼承人生前屬于個人所有的財產; 3、因遺產是所有繼承人的共同財產,房產的分割協議,需要每個繼承人同意并簽字方可生效。
父母宅基地的房子怎樣繼承
法律主觀:
父母的宅基地不能被子女繼承,宅基地屬于集體所有,一般只有使用權。子女有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權利,對于宅基地上面的房屋、附著物屬于遺產的,可以繼承。如果要建造房屋需要向相關部門依法申請用地審批手續。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個人只有使用權,未經批準任何人不得擅自轉讓、出租。實施村鎮規劃進行舊村、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應當服從。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條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農村父母房子兒子繼承可以嗎?
農村父母房子兒子是可以繼承的;但子女只能繼承土地上面的建筑物對于土地是沒有繼承的權利,但是可以繼承使用的權利;對于在繼承房子時也要被繼承者死亡了之后遺產權才會生效。
一、農村父母房子兒子繼承可以嗎? 房屋可以繼承,宅基地不能繼承。 由于宅基地屬于農村集體所有,不是該集體成員不得享有,所以城市戶口對于宅基地是沒有繼承權的;而房屋屬于父母的財產,子女可以繼承。操作方式就是變賣房屋為現金進行財產繼承,宅基地歸還原農民集體。二、民法典的順序是怎么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 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三、法定繼承如何劃分繼承遺產比例?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條規定:同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所謂“一般情況”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彼此在生活狀況。勞動能力以及對被繼承人所盡撫養、扶養或贍養義務等方面,情況基本相同,條件大致接近。所謂“均等分配遺產”是指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所取得的被繼承人遺產數額比例相同,沒有明顯差別。 2、特殊情況下同一順序各繼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遺產,這些特殊情況是指: (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和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難是指繼承人因為沒有獨立的經濟收入或其他生活來源,難以維持其起碼的物質生活條件。缺乏勞動能力是指繼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備勞動能力或因年邁、疾病等原因而部分喪失或全部喪失勞動能力。 (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或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是指對被繼承人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為被繼承人的生活提供了主要的經濟來源或者提供了主要的勞務扶助。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是指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在日常生活方面處于相互緊密聯系狀態,彼此相互關心和照顧。 (3)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被繼承負有法定的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繼承人,在其具有履行撫養、扶養和贍養義務的條件下,如果拒絕履行上述義務,那么在分配遺產時,不應分給這類繼承人任何遺產,或者僅分給其極少份額的遺產。但應注意,如果被繼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勞動能力,明確表示不要求其扶養的,分配遺產時,一般不應因此而影響其所應取得的遺產份額。 (4)經繼承人之間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在同一順序的各個法定繼承人的條件大致相當的情況下,繼承人之間既可均等分配也可以協商,在達成一致同意的基礎上,對被繼承人的遺產進行不均等分配。 綜合上面所說的,繼承一般是由繼承者繼承被繼承者的遺產,只要是屬于直系的親屬都可以獲得,如果留下的遺產是屬于農村的房子那么在繼承的時候也只會擁有房子而對于宅基地是沒有所有權的,所以,對于被繼承者在訂立遺囑的時候也要確認清楚是自己的財產才可以產施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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