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繼承最新政策具體如下;
依據我國法律規定,宅基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是分離的,宅基地的所有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房屋所有人,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權。農村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
宅基地繼承有以下條件;
1、農村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
2、房地一體,繼承人繼承取得宅基地上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3、城鎮戶籍的子女也可以繼承。
繼承流程如下:
1、注銷戶籍。農村自建房的繼承需要到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注銷戶籍,辦理死亡證明;
2、自建房評估。農村自建房繼承評估公司會根據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等因素,作出專業的價格分析和樓價評估,定準確的物業市值價格。
3、繼承公證。到區或市公證處辦理繼承權公證,領取繼承公證書。
4、房屋測繪。到房地產測繪部門申請辦理房屋面積測繪或轉繪手續,領取測繪成果或者附圖,以便辦理產權登記手續
5、繼承登記。辦理房屋過戶登記,申請人是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繼承需要的材料如下:
1、辦理繼承公證;繼承公證需要帶兩個證明,分別是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和村委會開具繼承證明。兩個證件分別是繼承人的身份證明,和被繼承的房產證或其他證明文件。
2、到房產交易中心辦理過戶
房產繼承所需提交房屋所有權證書,繼承公證,繼承人身份證及復印件,房屋所有權登記申請書(收件窗口領取)等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戶擁有一處宅基地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愿的基礎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保障農村村民實現戶有所居。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贈與住宅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盤活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住宅。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關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自然資源部在對《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3226號建議的答復》中,明確“農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可以依法由城鎮戶籍的子女繼承并辦理不動產登記“。此答復引起了廣泛關注與討論,部分網友認為現今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可以由城鎮戶籍子女無條件繼承了,從此便可過上城里有房、村里有地的幸福生活了。但是此種理解過于片面,農村宅基地使用權的繼承并不完全等同于其他財產類型的繼承,其需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可合法繼承并辦理登記。
一、城鎮戶籍子女繼承宅基地使用權的前提是“地上有房”
案例一:王某早年因讀書和工作,戶口遷出農村并取得了城鎮戶籍。王某父母為農業戶口,并在村里有宅基地一處。王某成家后,便把父母從農村老家接到城里一起生活。十幾年過去了,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子因建蓋久遠,再加上長期無人居住、年久失修,均已倒塌滅失。如果王某父母去世,王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二:李某離開農村進城打工并在城鎮就業,取得了城鎮戶籍。李某的父母為農業戶口,在村里有宅基地一處。時間一長,李某父母在老家的房子也因建蓋久遠,存在倒塌隱患。為此,李某父母和李某共同出資,并經相關部門審批,將老家房屋重新進行了翻擴建。如果李某父母去世,李某可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第三百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第十一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由此可見,根據我國的土地管理制度,農村宅基地是不能被單獨繼承的。雖然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但是地上的房屋可依據繼承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予以合法繼承。
自然資源部在上述答復中其實亦明確說明:“根據《繼承法》規定,被繼承人的房屋作為其遺產由繼承人繼承,按照房地一體原則,繼承人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農村宅基地不能被單獨繼承。”因此,在上面提到的兩個案例中,王某因老家宅基地上的房屋均已滅失,故其不能單獨就宅基地予以繼承。而李某老家的宅基地上仍有房屋,故其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繼承該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二、農村宅基地上的房屋不適用遺贈
案例一:王老伯為某村村民,在村里有宅基地一處,地上有北房三間。王老伯有一好友李某(城鎮戶籍),常到村里看望王老伯,并對王老伯在鄉間的田園生活表示十分向往。多年后,王老伯訂立遺囑,將其在村里的宅院和北房三間在其去世后贈與給李某。那么,李某可否依據遺贈繼承宅基地上的房屋和宅基地使用權呢?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此條規定了遺贈制度。簡單說,遺贈就是被繼承人采用訂立遺囑的方式,將其個人合法財產于死后贈送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所謂法定繼承人的范圍是指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所列的繼承人,即“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上面我們了解到,城鎮戶籍子女可以繼承取得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那么城鎮戶籍的非親緣關系人,是否能依據遺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呢?答案是否定的。
雖然宅基地上房屋可以進行繼承,但這只是對基于親緣關系的宅基地上房屋流轉的特殊認可,并不意味著在沒有親緣身份關系的人之間可以通過遺贈形式合法取得宅基地上房屋。宅基地使用權具有強烈的人身依附性,其設定是為了給農民基本的生活資料和生活保障,實現居者有其屋的目的。因此,為了避免農村房地資源的流失,不具有本村集體組織成員身份的非親緣關系人,不得通過遺贈的方式取得農村房屋的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
三、多子女中,部分子女仍與父母為同一農戶家庭,且未另行分得新宅基地,城鎮戶籍子女不得主張繼承宅基地使用權
案例二:王老伯有兩個兒子,王大力和王小強。王大力早年進城工作取得了城鎮戶籍。王小強一直在家務農,系農業戶口,并與王老伯夫婦共為一戶,且長期共同居住生活,未在村里分得新宅基地。王老伯去世后,王大力能否繼承老家的宅基地使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該規定即我們常說的“一戶一宅”。由于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資格是以戶為單位的家庭,而戶內人口由于生老病死、婚喪嫁娶等情況,往往處于流變之中。在部分年長家庭成員死亡后,由于該戶尚存,宅基地使用權應當由剩余戶內成員繼續享有,原則上此時并不存在宅基地的繼承問題。
因此,在上述案例中,王小強是農業戶籍,與父母共同居住在該宅院,且未另分得新的宅基地,故其作為該院落宅基地剩余的戶內成員,有權繼續享有該宅基地的使用權,此時宅基地使用權并不發生繼承的問題。對于地上房屋的繼承,由于房地一體原則,在宅基地使用權繼續由戶內成員享有的情況下,其他城鎮戶籍繼承人只能就地上房屋的折算價值主張繼承。故王大力可對王老伯遺留的房屋折算價值予以繼承。
農村房屋繼承法新規定
國家土地局關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由此可知,宅基地所有權不能繼承,但可以繼承宅基地的使用權。繼承條件: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規定,遺產按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繼承人必須是村集體成員
具體程序:
繼承人持本人身份證、原宅基地使用證、相關產權證明到當地國土部門申請,經勘察核實后,土地管理部門會為繼承人頒發新的集體土地使用證。
至于繼承后能否翻建住房,還要看當地村鎮制定的住房建設規劃。繼承人蓋房時要先向當地村鎮土地管理部門申請,經審核符合建房要求后,方可依法開工建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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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法定繼承人的范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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