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囑繼承有哪些形式
遺囑繼承包括的形式如下:公證遺囑、代書遺囑、自書遺囑、錄音錄像遺囑、打印遺囑、口頭遺囑等。且遺囑繼承是按照遺囑人生前所立的遺囑確立遺產的繼承人及遺產處理的一種繼承方式。
遺囑的有效條件,具體如下:
1、遺囑人必須具有立遺囑能力;
2、遺囑內容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
3、遺囑處分的遺產只能是個人合法所有的財產,處分他人財產無效;
4、遺囑的內容必須合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打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像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像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區別是什么
法律分析:法定繼承與遺囑繼承的區別如下
1、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范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2、法定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遺囑繼承人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
4、遺囑繼承優先于法定繼承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的區別是什么?
財產的繼承分為法定繼承和遺囑繼承兩種形式。兩者之間的區別主要是: 1、法定繼承是指按法律規定的繼承人范圍、繼承順序和 遺產分配原則 進行的繼承。遺囑繼承是指按被繼承人生前所立遺囑中指定的繼承人繼承其遺產所進行的繼承。法定繼承是按法律規定的范圍、順序來進行的;而遺囑繼承則是按財產所有人生前的意思來繼承的。 2、 法定繼承人 的繼承份額是根據所有法定繼承人的情況和贍養扶養情況來確定的; 遺囑繼承人 的繼承份額是財產所有人在遺囑中確定的; 3、遺囑繼承人必須是屬于法定繼承人范圍內的人,而法定繼承人不一定都是遺囑繼承人。因為在遺囑繼承中,根據財產所有人的生前意愿,遺囑繼承人既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也可以是法定繼承人中的若干人。哪些法定繼承人能夠繼承遺產,這要取決于遺囑的內容。
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定義是什么
遺囑繼承和遺贈的定義如下:
1、遺囑繼承:遺囑繼承又稱“指定繼承”,是按照被繼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遺囑而承受其遺產的繼承方式。遺囑繼承是由設立遺囑和遺囑人死亡兩個法律事實所構成,它分別具有設立效力和執行效力。
2、遺贈:遺贈是遺囑人用遺囑的方式將個人財產的一部或全部于死后贈給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種法律制度。是遺囑人以遺囑處分其遺產的一種方式。
遺囑繼承、遺贈雖都是公民按照個人的意志自由處分自己遺產的法律行為,但遺贈與遺囑繼承又有顯著的區別:
1、權利主體范圍不同。遺囑繼承中接受遺囑繼承權的主體只能是法定繼承人范圍以內的人,接受遺贈權的主體只能是國家、集體或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
2、關于接受、放棄權利的規定不同。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在繼承開始后遺產處理前作出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放棄受遺贈的明確的意思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3、應否承擔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不同。遺囑繼承人既有依遺囑繼承遺產的權利,又承擔在遺產實際價值范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的義務,受遺贈人只享有接受遺贈財產的權利,不承擔清償債務的義務;
4、取得遺產的方式不同。遺囑繼承人有權直接參與遺產的分配,受遺贈人無權直接參與遺產分配,而只能從遺囑執行人或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處取得遺產。在執行遺贈時應當注意,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只有在清償稅款和債務之后遺產有剩余時,才能執行遺贈。如果遺贈是以特定物為遺贈物的,當物已不存在,則遺贈失去效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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