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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房產分割訴訟時效是多久(房產繼承訴訟時效是幾年)

首頁 > 婚姻繼承2024-07-25 23:22:57

房產繼承過戶訴訟時效是多久

法律主觀:

房產繼承過戶訴訟時效是3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涉及到不動產物權和登記返還財產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條 下列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 (一)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二)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三)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四)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房屋遺產訴訟期為多少年

房屋遺產繼承訴訟時效是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按照《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也即繼承訴訟的最長訴訟時效為二十年。超過二十年就喪失了勝訴權。實體權利仍然存在,只是沒有法律的強制保護了。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按照民法典的規定,被繼承人死亡之時,即是繼承的開始時間;但繼承人在什么時間內分割遺產,民法典并未做出明確的規定。一般認為繼承開始后,依據遺產分割自由原則,應由所有繼承人經協商取得一致并確定分割遺產的時間。如果共同繼承人對于遺產分割的時間不能達成協議,可以請求基層組織(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所在單位等)予以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另外,共同繼承人中的任何人在繼承開始后,都有隨時請求分割遺產的權利,并在請求不被接受或者認為遺產分割顯失公允時,有權要求基層組織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法院應根據實際情況確定遺產的分割時間,或者徑直做出分割遺產的判決。當然,法律對任何權利的保護都是有條件和期限的,繼承人的遺產分割權也是如此。有關遺產的分割時間,我國民法典要求繼承人應遵守有關訴訟時效的規定。為此,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遺囑時,分割遺產的時間沒有強制的規定。但一旦繼承開始,同一繼承人之間應協商遺產的分配數額,無法協商的可以到當地的人民法院辦理,要求法院分配遺產的具體數額及歸屬。

如果有以下幾種情形則中止訴訟時效:
1、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2、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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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遺產分割期限是多久

遺產分割期限為三年。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繼承開始后,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
遺產分割期限規定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相互有繼承關系的數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難以確定死亡時間的,推定沒有其他繼承人的人先死亡。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
一、遺產分割的繼承時效有什么限制
遺囑繼承在本質上是財產所有權的流轉,所以遺囑繼承的效力會受到財產所有權效力的影響。為了促進財產流轉,充分利用財產,不讓財產承受人躺在權利上睡覺,國家對遺產承受人繼承權利的保護期限作了一定的規制,表現在:
第一,對受遺贈人接受遺產期限作了規制。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后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第二,對繼承權受到侵害請求法院保護的期限作了規制。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故繼承權保護期限為3年,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總的來說就是,如果受遺贈人在法定時間內不作出接受遺贈的表示,其繼承權就不再受法律保護;如果遺產承受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繼承權受到侵害,不在法定期間起訴,就喪失提起訴訟請求法院保護的權利。
二、繼承權糾紛協商的原則
  繼承糾紛發生后,相關當事人可以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通過互諒互讓,就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協商達成一個各繼承人都愿接受的協議,然后按協議分割遺產。協商雖然是在產生糾紛的當事人雙方之間進行,但也須遵循一定的原則:
(1)平等自愿原則。協商不是法定的解決民事糾紛的必經程序,所以,必須在雙方當事人的都同意的情況下,才能適用這種方式.再者,協商后達成的協議也必須是在雙方當事人都自愿的基礎上達成。
(2)合法原則。分清是非是協商解決的前提,衡量是非的標準是繼承方面的法律、政策的規定。經協商達成的協議本身也要合法,否則無效。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在協商處理繼承糾紛時,可以放棄自己的權利,對此不能按違法對待。
(3)不損害國家、社會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的原則。當事人不得為達成協議,為了各自的利益而損害國家和社會的利益,或者侵害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否則,這種協商便失去了公正性和合理性,因此,也不受法律保護。
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有利于家庭成員之間的和睦團結,由協商解決完全基于有關當事人的自愿行為,因此處理后不會傷害彼此之間的親情,也有利于糾紛的迅速、徹底解決。由于以協商方式處理遺產糾紛,不需經過別人的調解,更無須訴諸法院,節省了當事人的人力、財力和時間。同時,由于協議是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的,因而能夠使糾紛得到徹底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房產繼承訴訟時效是幾年

法律主觀:

房產繼承的訴訟時效是三年,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訴訟時效是指民事權利受到侵害的權利人在法定的時效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當時效期間屆滿時,債務人獲得訴訟時效抗辯權。在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內,權利人提出請求的,人民法院就強制義務人履行所承擔的義務。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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