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的房產哪些人可以繼承
父母名下的房子由誰繼承視情況而定:
1、父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父母名下的房屋作為父母的遺產,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來繼承;
2、不符合上述情況的,父母名下的房屋由其父母、子女作為法定繼承的第一順位繼承人來繼承,原則上各法定繼承人平均分割該房產。
房產法定繼承人是被繼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父母的房產法定繼承人:
1、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因其合法的婚姻關系,有權繼承男女之間的財產;
2、子女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是領養子女,領養子女只能享有養父母的繼承權,不能享有親生父母的繼承權;
3、父母,第一順序的繼承人;
4、兄弟姐妹,第二順位繼承人;
5、外祖父母,第二繼承人。繼承首先由配偶、子女等按第一順序繼承。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第血親代為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有的區別如下: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愿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繼承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行為之一,經人民法院認定并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后,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后繼承開始之后,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繼承編嚴格的法定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聲明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綜上所訴,父母名下的房子繼承,父母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有繼承權的,只是繼承的順序不一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父母房產要哪些人簽字
(1)如果有遺囑的,被繼承人指定一位子女繼承,就需要指定繼承人一人去簽字辦理繼承公證;
(2)沒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房屋,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簽字做公證;
(3)如果要直接在房管局過戶的,需要繼承公證才可以,其他繼承人都要簽字。
如果有遺囑的,被繼承人指定一位子女繼承,就需要指定繼承人一人去簽字辦理繼承公證。沒有遺囑的,應當按照法定繼承順序繼承房屋,即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一起簽字做公證。首先會考慮到被繼承人是否有遺囑,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當事人的自由意思優先。如果沒有遺囑,依次按照遺贈撫養協議、法定繼承來進行分割。房屋的法定繼承人有: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繼承的,按照遺囑繼承和遺贈進行辦理;如果沒有遺囑和遺贈的,按照法定繼承進行。
一、房產公證所需材料:
1、申請雙方權益相關人的身份證明相關材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房屋產權證(如未取得房產證,提供購房合同及購房發票);
3、要求公證的協議書或合同;
4、公證人員認為必須的其它材料。
二、退房產稅的辦理流程:
1、開具發票。簽定購房合同并分期支付房款的,需要要求房產商分期開具相應金額的發票,進而確定購房日期。
2、攜帶材料到相關部門辦理手續。辦理人憑購房合同和首期房款發票到財務部申請開具個人的個人所得稅繳款書并妥善保存原件和復印件,待取得產權證后辦理登記。產權證若抵押在銀行,請去銀行開具有關證明并提供在發證日期頁和共有人頁加蓋紅公章的產證復印件。
3、在有效期內辦理退稅手續。辦理人必須在產權證發證日期后的六個月辦理登記(期間遇四月份退稅則順延一個月)逾期視為自動放棄。
4、稅費到賬。房產稅流程走完后辦理人需到當地的交易核心辦理退稅登記。辦理退稅登記后,稅費通常會在20個工作日到賬,辦理人等待到賬即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進行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什么是房產法定繼承人
房產法定繼承人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明確的規定,享有房屋繼承權的人。法律規定,在法定繼承中,第一順序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繼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房屋法定繼承人順序
法律主觀: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 第一順序繼承人 包括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繼承人 包括: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房子作為被繼承人的合法財產與其他遺產的 法定繼承順序 以及分配原則是一致的。同一順序的繼承人所繼承的房產份額繼承是均等,當然,在繼承人協商一致的情況下,也可以不均等。在房產繼承過程中取得該 房產所有權 的繼承人,應當將其他繼承人所享有的房產份額,以折價款的形式支付給其他繼承人。同時,應當適當照顧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 、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又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
第十四條
因繼承、受遺贈取得不動產,當事人申請登記的,應當提交死亡證明材料、遺囑或者全部法定繼承人關于不動產分配的協議以及與被繼承人的親屬關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經公證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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