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實題目說的這種事,在我們生活中真的屢見不鮮,像我本人就親身遇到過3次因為遺囑的不確定問題鬧到法庭的,最后各自也都不來往了,所以說,這個遺囑真的是很重要的。
遺囑中最常見的就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大家從名字就能看出是啥意思了吧?一個是自己寫的,另外一個可能自己不識字或者身體原因,找別人代寫的,但都有法律效力。
但問題來了,這個法律效力該如何認定呢?意思就是說怎么認定這個遺囑是有效的,其實我查詢了一下,以前的《繼承法》明確做了規定,只不過《民法典》出來后,這條法條就遷移到《民法典》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并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注明年、月、日。
不過對于題主提的這個問題,我還特意在網上咨詢了一下律師,哈哈。
這位律師告訴我,關于遺囑效力的問題,案件最多的就是“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的效力問題。
這兩種遺囑都屬于書面遺囑,最重要的兩部分就是具體內容和簽名,通過這兩個部分就能很好區分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了,看到沒,還是律師專業啊,一下就說到點上了。
根據上面的法條,如果說具體內容是遺囑人親自寫的,簽名也是遺囑人簽的,而且也注明了年、月、日,那么這份遺囑就是有效的自書遺囑。
但具體內容如果不是遺囑人親自寫的,就算簽名是遺囑人親自簽的,這份遺囑也不屬于有效的自書遺囑,而屬于《民法典》規定的代書遺囑。而確定代書遺囑有效,就一定要具備一個前提,也就是:“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剛才我也提到了,這是法律規定的,沒有任何商量的余地。此外,構成有效代書遺囑的因素還有見證人其中的一人代寫,再由遺囑人、代寫人、見證人一起簽名,還有日期自然是需要的。這里可能有人會有疑問,如果遺囑人不會寫字怎么辦?可以按手印哦,哈哈,這個很好解決的。
我曾經就在網上看到過一個代書遺囑的案件,最后認定遺囑是無效的。具體內容不是遺囑人寫的,只能從代書遺囑角度考慮,但案件中提到因為沒有兩名以上見證人在場,兩級人民法院都認為該遺囑不具合法性,也就是沒有效力,最后做出的裁決對持有遺囑的非常不利,自然損失很大,但是法院是按照法律認定的,沒有問題。
關于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效力認定問題我給大家總結一下:
自書遺囑有效認定條件:立遺囑的人親自書寫內容+立遺囑的人親自簽名+立遺囑的人注明年月日,卻一不可。
代書遺囑有效認定條件:見證人2個以上在場+代書人為見證人之一+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共同簽名+注明年月日,卻一不可。
其實我還發現了個問題,就是見證人的問題,不過我找到了相關的法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系的人?!薄?/p>
這點還是很好理解的,見證人首先肯定要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見證能力肯定也要有,至于這個能力的有無那就要根據具體事實情況判斷了。比如,文盲以及對遺囑所使用的語言掌握不充分的人,因身體缺陷而不具有知曉遺囑內容的能力的人,這些人員對遺囑的具體內容的識別與理解上存在一定的欠缺。
下面來點知識擴展,各類遺囑形式構成要件👇:
個人認為,立遺囑最好是自書遺囑,其他方式的遺囑都有弊端,為了減少身后紛爭,代書遺囑能不用就不要用,要用代書遺囑的方式,也要嚴格遵循《民法典》規定,可以在立遺囑的時候用錄像把全過程錄一下,事后核查也方便,大家對此有什么看法?
1、代書遺囑的無效條件是沒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沒有在遺囑上簽字,代書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代書遺囑生效條件是:
1、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由代書人代替遺囑人書寫遺囑。
代書遺囑不是代書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遺囑,而是代書人按照遺囑人的意思表示,如實地記載遺囑人口述的遺囑內容,而不可對遺囑內容作出任何更改或修正。
2、代書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其中一人可為代書人。
見證人一般是遺囑人指定的,并經本人同意的公民,不能以組織的名義為遺囑見證人。民法典對見證人數量上的要求,主要是為了保障代書遺囑確實是遺囑人真實意愿的表露,也為了防止日后就遺囑的效力發生糾紛。
3、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在遺囑上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代書人將書寫完畢的遺囑,應交由其他見證人核實,并向遺囑人當場宣讀,經遺囑人認定無誤后,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并注明具體日期。在場見證的人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遺囑上簽名更好,少則也得保證兩人簽名。代書人、見證人和遺囑人必須親筆簽名,不允許他人代簽。
4、遺囑代書人應當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健全的人。
遺囑代書人必須不是繼承人、受遺贈人,也不是與繼承人有利害關系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因其直接參加繼承,同繼承存在著直接而重大的利害關系,如果讓他們擔任遺囑代書人,難免會弄虛作假,損害其他繼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現篡改遺囑、歪曲遺囑本意、增加或減少遺囑內容等行為,給其他繼承人的利益造成損害。即使作為遺囑代書人的繼承人、受遺贈人本人沒有惡意,也沒有弄虛作假從中漁利,但因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引起其他人的猜疑,引發不必要的糾紛。因此,繼承人、受遺贈人及與其有利害關系的人不能作遺囑代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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