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書遺囑成立的要件有哪些
法律分析:自書遺囑的有效要件為:立遺囑人具有遺囑能力;遺囑必須是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遺囑不得取消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法定繼承人必要的繼承份額;遺囑處分的財產是遺囑人自己的財產;遺囑的內容合法;遺囑的形式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
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自書遺囑的有效條件如下:
1、須有遺囑人親筆書寫遺囑的全部內容;
2、立遺囑人必須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遺囑必須是立遺囑人的真實意思表示;
4、遺囑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不得損害國家,集體的利益;
5、遺囑應為缺乏勞動能力而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不得處分屬于國家、集體、或他人所有的財產。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遺囑必須表示遺囑人的真實意思,受欺詐、脅迫所立的遺囑無效。偽造的遺囑無效。遺囑被篡改的,篡改的內容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條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有權依法自主決定無償捐獻其人體細胞、人體組織、人體器官、遺體。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強迫、欺騙、利誘其捐獻。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據前款規定同意捐獻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也可以訂立遺囑。
自然人生前未表示不同意捐獻的,該自然人死亡后,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共同決定捐獻,決定捐獻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一)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二)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三)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
(四)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
(五)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
繼承人有前款第三項至第五項行為,確有悔改表現,被繼承人表示寬恕或者事后在遺囑中將其列為繼承人的,該繼承人不喪失繼承權。
受遺贈人有本條第一款規定行為的,喪失受遺贈權。
自書遺囑要有甚么條件才有效
法律主觀:
自書遺囑在滿足以下條件下才有效:
1、內容均是由遺囑人親筆書寫,既不能由他人代筆,也不能用打印機打印,只能由遺囑人自己用筆將其意思記錄下來;
2、由遺囑人親筆簽名;
3、由遺囑人注明年、月、日,注明時間的規定主要是出于以下兩個方面的考慮:一是為了確定遺囑訂立的確切日期,以便于查看遺囑人當時的身體以及精神狀況;二是防止在出現多份遺囑的情況下無法確定遺囑訂立先后順序;
4、只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訂立的遺囑才可能是有效的遺囑。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法律客觀: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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