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有遺囑,那么需要先根據遺囑來確定繼承人。
丈夫死了,或者說某個人去世了,關于他遺產繼承的繼承人順位問題,如果沒有遺囑,第一順序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有遺囑,那么需要先根據遺囑來確定繼承人。
平時社會生活中也常遇到某個自然人去世后,某財產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問題,這種時候則需要先將屬于配偶的部分分出,剩余部分才能作為遺產分割。
的財產一配偶,的繼承人的。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并可以指定遺囑執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丈夫死后第一繼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擴展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第十六條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二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第十七條 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第十八條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十八年后至第二十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二十年之內行使,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第二十九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無論其是否再婚,依繼承法第十條規定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時,不影響其子女代位繼承。
第三十條 對被繼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經濟來源,或在勞務等方面給予了主要扶助的,應當認定其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主要撫養義務。
參考資料來源:中國人大網-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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