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婚姻法對房子怎么規定的
法律主觀:
新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有:婚前一方購買的房屋付清所有房款的屬一方的婚前財產;婚后一方用個人財產購買的房屋屬一方的個人財產;夫妻雙方婚后共同參與購買的房屋屬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客觀:
家庭關系是指基于婚姻、血緣或法律擬制而形成的一定范圍的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家庭關系依據主體為標準可以分為夫妻關系、親子關系和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關系。我國《婚姻法》關于家庭關系的規定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于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征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1.夫妻財產制。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知識產權的收益;(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1)一方的婚前財產;(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并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婚姻法關于房產的規定詳細條文
法律主觀:
關于婚姻房產的規定是:屬于個人財產的房子分配給個人,屬于共同財產的房子夫妻雙方可以協商確定;雙方當事人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可以根據出資人、出資份額、是否涉及贈與、孩子歸屬判定、雙方在婚姻存續過程中有無過錯等因素進行分割處理;有協議的,按照協議進行分割處理。
法律客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
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民法典婚姻法新規關于房產
法律分析:
婚后購房
1. 雙方婚后用共同財產出資,產權登記在一方或雙方名下。夫妻雙方結婚后,夫妻財產共同共有。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的規定,婚后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無論登記在一方還是雙方名下,均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2. 雙方父母婚后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這種情況下屬于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按照共同共有處理,認定房屋為夫妻共同財產。
3. 一方父母婚后出資購房,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這里涉及到法律規定的一項重大變化,舊《婚姻法》解釋,關于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屬于一方個人財產的規定已經被廢止。按照《民法典》的新規定男女雙方結婚后,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沒有特別約定的話,屬于夫妻的共同財產,法院應當判決男女雙方各有一半的房屋份額。
以上僅是離婚時房產分割的幾種典型出資方式的分析,在司法實踐中,往往子女、父母出資、婚前財產與婚后財產共同出資等諸多出資方式混雜在一起,使得離婚房產分割變得愈加復雜,也不排除相同的情況下,不同的法院之間存在不同的裁判觀點。因此,更需要我們細心的分析不同的情況,找到適合自己案件的訴訟方式,更好的爭取合法權益。
婚前購房
1. 一方婚前個人出資或父母出資全款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按照《民法典》規定,婚前購買房屋,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如果父母出資購房,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時法院應當認定該房屋屬于一方個人財產。
2. 一方婚前購房,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婚后另一方參與還貸。房屋屬于登記一方個人財產,但另一方享有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本金及對應房屋增值的一半。法院一般會判決房屋歸產權登記一方所有,由產權登記一方補償對方婚后共同還貸部分本金及房屋增值的一半。值得注意的一點是,房屋增值應當從結婚時起算,很多離婚案件中,由于當事人疏忽,將房屋自購買后所有增值都算到了婚后,加之這些年來房價漲幅巨大,離婚時支付共同還貸一方的補償就非常多,造成利益失衡。律師在代理該類離婚案件時,應當及時向當事人提出,并且申請法院對結婚時房屋價值進行鑒定
3. 一方婚前全款或者貸款購房,婚后將產權變更登記在雙方名下。房子屬于一方婚前個人財產,婚后加對方名字屬于贈與對方一半,房子變成夫妻雙方共同財產,原則上夫妻雙方平均分割,但法院也會考慮出資情況,從公平角度判決購房一方多分一些財產。
4. 雙方婚前出資購房或雙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房,產權登記在雙方名下。婚前男女雙方共同出資購房,一般視為按份共有,離婚時按照出資比例進行分割。婚前男女雙方父母為子女出資共同購房,一般視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離婚時也按照男女雙方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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